备课是教师最基本的教学技能,为进一步提高备课质量,对教师备课实行动态的管理,根据教师的不同发展层次,将教师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实行分层备课。
1、第一个层次的教师:教研组长、8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和高级职称的教师可备简案。
教按一日活动板块进行备课,要突出教学活动的指导和关注重点,突出对教育对象的分析,对教学效果的分析和反思以及在反思基础上的调整。要求:每大周必须有两次以上的教学反思。
2、第二个层次的教师:教龄五年以上,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
在熟悉备课的基本要求后,可以按一日活动的板块进行备课。突出教师的指导和关注重点,强调教师的反思。要求:每周有三次以上的教育反思。
3、第三个层次的教师:新分入园、教龄三年以内,调入本园一年以内的教师。
要求:根据幼儿园一日活动安排流程备详案,坚持每天写教育反思。
4、具体要求:能科学地使用参考资料,细化活动过程,充分发挥自己的教育风格;要以幼儿主动学习为主,教玩具材料要丰富,数量适宜,种类多样;活动的空间要尽量拓宽、发展、延伸,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发展;环境布置要与教育活动有关,注意幼儿的参与性;教师一定要写详案,环节要细节化,字迹书面做到工正整齐,统一用黑色笔书写;反思要写真情实感,针对性强;同时,要注重学科间的联系。每位教师每主题中必须自己备一课时详细规范的教案,并在期末推荐2~3份自认为最优秀的自备教案,教务处将优秀教案打印成册,作为幼儿园教学工作的重要资料。
5、积极参加集体备课,每大周至少参与一次集体讨论,共同备课。每学期结束后教师集中备课(编写下学期的课程进度、教学计划)。
6、提早备好三天的半日活动,每大周返校的第二天上午9:00前上交备课本。
幼儿园所是易感者集中的地方,儿童经常接触密切,一旦传染病传入,极易造成流行,必须加强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入园前健康检查。
二、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如饭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定期洗澡、理发剪指(趾)甲,定期换洗衣裤被褥等。
三、定期检查炊事人员,厨房炊具食品卫生情况,确保饮食卫生。
四、儿童活动室及卧室经常通风换气,地面桌椅干净整齐,消灭四害,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
五、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
六、认真落实托幼机构的有关各项制度。园所内一旦发生传染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七、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儿童及家长的自我保健意识。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全园师生人身安全和园内资产安全。一旦发生突发暴力事件,门卫立即启动紧急报警按钮,并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统一着装,文明执勤。幼儿入园、离园时间根据幼儿园规定执行,按时开关大门。除幼儿入园、离园和教职工上班下班时间外,应关闭大门。严禁幼儿擅自离园,防止幼儿走失。家长凭学安卡接送幼儿。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和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工具材料进园。禁止一切社会闲杂人员和外来车辆进入园内。
三、来访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得到允许后方能入园。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来我园检查、指导工作,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与相关处室联系。不准幼儿园离职、辞退人员在幼儿园范围内逗留。
四、严防幼儿园财产流失,公物出门须经园长同意,接受检查后方可放行。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班、疲劳上班或上班时打瞌睡。禁止非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内逗留、闲谈、抽烟、吃零食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夜间值班时,注意防火、防盗,须仔细检查园内各班级、各部门水电、门窗是否关好。闻到异味,听到可疑响声、发现物品被动或大型玩具有损坏等现象,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掌握保安工作器械和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注意报警系统及监控设备是否运行良好,发现故障立即报告。
六、负责值班室内外的环境和责任区的清洁卫生。按规定开关紫外线消毒灯。做好绿化的养护和信件、报刊等的收发工作,重要信函应及时通知或交送有关部门和人员。
七、维持门前交通秩序,指挥车辆按规定停放。及时制止幼儿园门前占道、滋事、取闹等行为。对不服从管理、危及幼儿园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八、严格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遵守交接班的时间安排,认真做好各班次的值班用品及遗留事情的交接工作。不允许擅自离岗、脱岗、空岗。因病因事请假,需经领导批准,代班人员到位后方可休假。
九、违反该制度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园长室。
1、不迟到、不早退、有病休息需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事假要提前或当天请假,填写请假条,准假后方可休息。
2、教师按时上课、下课,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
3、教师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抓紧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4、教师为学生服务是职责,不能向家长索取任何报酬,更不能随意收费。
5、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做好后进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全面关心学生的健康和成长。
6、认真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及劳动、体育、卫生管理等计划。
7、教师要按时按要求参加节假日值班,无故不参加者,按矿工处理。
1、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重大事情不随便请假。班主任比正常上班时间早到半小时,下班时间迟走半小时,不能因私事不在幼儿园。教师有事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园长批准而离开岗位者,按旷工论处。一月公布一次出勤,并将考勤列入奖惩、评比中。每请假一天,扣除日均工资。旷工属严重违纪,每旷工一天扣除三倍日工资。
2、上班期间,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中,认真组织好幼儿一天学习、生活,全面照顾幼儿。教师不能随便换班、替班、串班,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大型玩具没有老师保护禁止幼儿玩耍。注意幼儿的情绪,冷热及时增减衣服,生病要立即送医院或通知家长,按时让幼儿服药。组织好幼儿吃饭,让幼儿安静愉快就餐,教育幼儿不挑食,不掉饭粒。注意幼儿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指导和帮助幼儿穿好衣服。
3、因工作造成一般责任事故,如磕伤、碰伤、挤伤、烫伤、扭伤等属教师失职,教师本人负责一切费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幼儿需要住院治疗的,属较重失职,教师必须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走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属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全部责,扣除工资100元/次。
4、班中物品需要保管好,若有工作变动,必须交清;若有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如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按失职处理,个人负全部责任。
5、教师在校内处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上班期
间要微笑,面对家长和来宾态度要友好,避免与家长争吵。
6、各班每天放学后,班主任必须在离园前认真检查教室,整理物品,打扫卫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保证安全。
9、教师认真备课,坚持超前备课,保证每节课都要有教案,无教案不进教室上课。缺教案属教师违纪,园长每周检查一次教案,每缺一节教案,扣除小时均工资。
10、教师每天批阅本班全体学生的作业一次,缺少批阅属教师违纪,园长每周检查一次,每缺少一次,扣除小均工资。
11、教师一学期违纪及失职等累计六次(含六次)以上,解除该教师与本幼儿园的聘用关系。
12、学期结束,各方面表现优秀,且班级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奖励教师100元。
一、<教师职责
1、安排好全班教学和工作计划,设法完成各班级各项工作任务,并写好.
2、抓好幼儿思想品德教育,每学期应家访一次。
3、要认真,备好课,上好课。
4、积极开动脑筋,自制教具。
5、早晨上班擦好桌面及幼儿能接触到的部位,做好迎接幼儿的
准备工作,按时上课。
6、注意幼儿的情绪,冷热及时增添衣服,生病要立即送医院或通知家长,按时让幼儿服药。
7、组织好幼儿吃饭,让幼儿安静愉快就餐,教育幼儿不挑食,不掉饭粒。
8、值好班,注意幼儿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指导和帮助幼儿穿好衣服。
9、注意幼儿安全,家长来幼儿时,要简单介绍幼儿的当天情况。
10、搞好教室、寝室的卫生。保持通风、清洁整齐。每半月把被子、枕头整理出来,让家长带回去洗。
11、幼儿大小便了的脏衣裤要及时清洗干净交给家长.
二
1、各班老师一定要抓好各班的安全工作,上、下课时老师要随时随地的注意幼儿的活动,以免幼儿走失。
2、早操或洗手之后,老师要马上将自班的幼儿安排在座位上,立即清点人数,以免有幼儿走失。
3、老师对幼儿要亲切感,不得有粗暴的行为,以免出现意外事故。
4、建立各班一本安全记录,每月实行安全奖,如出现弱大事故一次,辞退当事老师,如出现小事故五次以上扣当月安全奖,具体情况有安全记录。
5、环境、房屋、用具、玩具、电器等具安全性。
6、药品及消毒物有保健人员专人管理,不得放在班内。
7、不准让幼儿跑到厨房和大门口去,如到大操场上活动,必须关好大铁门,以免幼儿走失。
8、如有幼儿摔倒,造成轻微伤,要及时处理。
9、幼儿园要备有常用的外用药,如红花油、酒精、红药水等.
三、幼儿安全1、老师必须熟悉每位家长,不能让不认识的人把幼儿接走,如家长有事,托别人来接必须用电话与家长联系好,情况属实,才能让他人接走。
2、为了确保,各班老师要做到不能让十六周岁以下的小孩子将幼儿接走。
3、各班老师平时通过故事、儿歌、游戏的形式让幼儿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
四
1、接受新生的教师,在幼儿入园前应进行家访;各班教师每学期根据情况进行家访;对缺勤二天以上幼儿必须进行家访。
2、教师平时通过家长联系本及时与家长沟通信息,双方共同配合,进行教育。
3、在家长接送幼儿时,随时与家长联系,争取家长的了解、支持与配合。
4、每学期召开全园家长会或班家长会一次。
5、每学期各班可结合家长会向家长开放活动半日,使家长了
解幼儿园工作及自己孩子各方面的表现。
6、建立家长园地,向家长宣传有关教育和卫生保健知识。
7、设园长接待家长日和家长意见箱,广泛听取家长意见。
8、为解决家长实际困难,坚持早晚值班制,不放寒暑假,办临时全托,带幼儿理发看病等。
五
1、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幼儿园逐步开展对教育工作的全面评价工作。
2、成立教育质量评价小组,由主管教育工作的园长担任组长,教师代表、
3、教育质量评价小组在全面教育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参考本园每个学期教育工作重点,研究确定评价的内容,制订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的方法及时间,并将评价后的材料进行分析,做出评价总结报告,提出本园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4、每周末开展评价活动。
5、教育质量结果与奖惩制度挂勾。
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
3、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
4、坚持晨检、午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配合卫生部门做预防接种工作。
6、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7、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8、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确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1、教师要热爱学生,关爱学生,以正面教育,鼓励表扬为主,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以自己的良好行为习惯潜易默化地影响学生。
2、全体教职工务必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3、全勤的教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30元,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的,无全勤奖,另外迟到、早退者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5元/次,旷工者扣20元/次。
4、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工作中造成轻微职责事故,如磕伤、碰伤、挤伤、烫伤、扭伤等,有上述状况之一,教师本人负责向家长解释,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职责事故,导致幼儿需要住院治疗的,教师务必承担50%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转学,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全责。扣发当月奖金,若无不安全事件发生,当月兑现50元安全奖。
6、班中物品需保管好,如有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如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按失职处理。
7、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应对家长,对家长和来宾态度友好。
8、各班放学后,务必在离园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将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整洁卫生,保证安全。师生外出活动时,注意及时关灯、空调、电扇等。
9、同事之间就应团结互助,不斤斤计较,严禁同事之间闹情绪,互相诋毁、有损教师形象的事件发生。(出现此类事件,批评、教育不改正者且情节恶劣者,为了维持教师队伍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做劝退处理):
一、幼儿各班安全制度
①教师加强工作职责心,根据幼儿一日生活常规,精心照顾幼儿,确保幼儿安全。
②每一天教师做好安全检查、电门、插座、电灯等不让幼儿接触,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③幼儿吃饭时,热饭菜不要幼儿接触,热水壶放到幼儿摸不着的固定地方,班上用的手工剪子、水果刀、针、扣子、别针、按钉、(火柴)等要放到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④教育幼儿不能吃的东西不往嘴里放,不玩棍棒、树枝或其他尖角的东西。
⑤下班前关好门窗、电源、水源、火源,保护幼儿安全、
⑥预防幼儿烫伤、触伤、药物中毒、食物中毒、预防异物进入耳鼻及气管,预防幼儿走失等。
二、作息制度。
1、认真组织好幼儿一日生活,科学安排好幼儿的一日活动,幼儿的群众活动时间(包括上课)。小班10——15分种,中班20——25分钟,大班25——30分钟或35分钟,大班后期可延长到40分钟。
2、幼儿的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一天不少于2小时。
3、保证幼儿充足的睡眠时间,幼儿每一天午睡2—2.5小时(夏季午睡延长半小时)
4、保证各班幼儿的游戏时间,要列入课程表。
三、教育教学制度:
1、教师值班时间务必使用普通话,进班之前做好各种准备(玩具教具和其它用具)。
2、观摩公开课活动及其他教学恬动均要有计划有总结。
3、独立完成备课任务,备课本要书写认真,字迹清楚。
4、按时打扫卫生持续桌面地面整洁。
5、要精力集中,注意幼儿精神,对幼儿细致而宽松,随时了解幼儿,如有不正常状况,随时处理。
6、以鼓励表扬,正面教育为主,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7、按课程表上课,组织游戏。
8、l教师应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要求,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班级计划学科计划)。
9、利用接送幼儿时间,向家长做好宣传,适当说明幼儿一天在校生活学习的状况。
10、要持续仪容仪表整洁精神,不串班,不聊天,不使用幼儿任何物品。
11、午睡时不睡觉不离岗不谈笑打闹,高声喊叫,不出现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审批
第五条:实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
第七条:幼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
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幼儿园办学申报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通知申办者。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审查。
3、同意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由县教育局颁发《昌黎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幼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
(二)幼儿园办学申报表;
(三)办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明、接受专业培训证明;
(四)教师、保育员的学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
(六)消防部门签署的消防合格证明;
(七)园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幼儿园用房安全证明;
(八)办园场地的权证或租用合同,办园场地平面图。
第九条:举办单位或个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还应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园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做到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园舍要求牢固安全、宽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不得利用破旧房屋、破旧厂房、居民住宅举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设有活动室(教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室、隔离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和厨房等用房。活动室和寝室要求光线充足、干燥通风,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厨房有消毒柜等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配有大型室外活动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动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动玩具人
均2件以上。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图书柜和盥洗卫生用具;配备必要的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投影仪等教学设施;还应配备适量的玩教具,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适合对幼儿教育的要求,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备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5册。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房屋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园门进出口道路畅通,配备消防器材,消除用电、用火等各种设施中的不安全隐患。
第四章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还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幼师及以上的学历,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幼儿园教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取得幼师、幼职及以上学历。
(三)幼儿园兼职保健教师、炊事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四)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学历,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识。
第十八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章招生、编班
第十九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小班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幼儿园应就近招生,不提倡幼儿园使用接送车接送幼儿。
第二十条:幼儿入园前需到指定卫生保健部门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园应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幼儿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称体重一次。
第六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必须使用统编教材。教师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要十分注重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控责任,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患预案,防止幼儿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幼儿园的保健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自觉接受县卫生防疫部门卫生防疫监测。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教育登记卡、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加强幼儿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和县教育局。
第三十条:幼儿伙食要注意合理搭配,做到营养、卫生,不克扣幼儿伙食费。同时每顿饭必须坚持“留样”制度和购物“索证”制度。
第八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二条:幼儿园收费必须严格按县物价局核批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费收支必须独立建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伙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时维修园舍,有计划地添置教学设施,保证每年有15%的保教费用于幼儿园设备、设施的维修、添置。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举办者应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并做到稳步提高,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第九章政策扶持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招收幼儿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损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
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审批
第五条:实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
第七条:幼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
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幼儿园办学申报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通知申办者。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审查。
3、同意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由县教育局颁发《昌黎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幼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
(二)幼儿园办学申报表;
(三)办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明、接受专业培训证明;
(四)教师、保育员的学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
(六)消防部门签署的消防合格证明;
(七)园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幼儿园用房安全证明;
(八)办园场地的权证或租用合同,办园场地平面图。
第九条:举办单位或个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还应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园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做到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园舍要求牢固安全、宽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不得利用破旧房屋、破旧厂房、居民住宅举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设有活动室(教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室、隔离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和厨房等用房。活动室和寝室要求光线充足、干燥通风,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厨房有消毒柜等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配有大型室外活动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动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动玩具人均2件以上。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图书柜和盥洗卫生用具;配备必要的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投影仪等教学设施;还应配备适量的玩教具,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适合对幼儿教育的要求,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备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5册。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房屋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园门进出口道路畅通,配备消防器材,消除用电、用火等各种设施中的不安全隐患。
第四章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还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幼师及以上的学历,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幼儿园教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取得幼师、幼职及以上学历。
(三)幼儿园兼职保健教师、炊事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外,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四)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学历,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识。
第十八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章招生、编班
第十九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小班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幼儿园应就近招生,不提倡幼儿园使用接送车接送幼儿。
第二十条:幼儿入园前需到指定卫生保健部门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园应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幼儿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称体重一次。
第六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必须使用统编教材。教师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要十分注重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控责任,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患预案,防止幼儿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幼儿园的保健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自觉接受县卫生防疫部门卫生防疫监测。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教育登记卡、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加强幼儿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和县教育局。
第三十条:幼儿伙食要注意合理搭配,做到营养、卫生,不克扣幼儿伙食费。同时每顿饭必须坚持“留样”制度和购物“索证”制度。
第八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二条:幼儿园收费必须严格按县物价局核批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费收支必须独立建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伙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时维修园舍,有计划地添置教学设施,保证每年有15%的保教费用于幼儿园设备、设施的维修、添置。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举办者应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并做到稳步提高,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第九章政策扶持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招收幼儿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损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病假制度:
1.因病休息,需交的病休证明,急诊者除外(发烧38℃以上、肝、肾病要有化验单)。
2.有病先交假条,除不便行动外,不能捎假条或电话请假,病假时间从开假条之日算起(星期六、日在内)。
3.不交假条的病休,按事假处理。
4.凡在寒暑假生病的,不补假。
5.工作时间看病以小时计算病假。
6.病假超过六个月按国家规定执行劳保待遇。
二、事假制度:如有急事经领导批准以小时计算事假。
三、产假、婚假、丧假、工伤事故假、探亲假:
1.产假按国家规定:晚婚晚育享受4个月产假;难产(剖腹产)享受4个半月;早育享受3个月,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产假期只发放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费,生产之前休息,如持有医院诊断证明及化验单(蛋白尿、髙血压、水肿等)按病假处理,否则算事假;未釆取长效节育措施(带环、结扎)者,怀孕做人流术者,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采取了以上措施及早做人流术者,准予休息15天。休产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长期病假只享受档案基本工资(孕期因须保胎不能上班者,按病假处理)
2.婚假:晚婚者享受7天,早婚者享受3天,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丧假:按国家规定,直系家属享受3天(不含路途),路途1-3天,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直系亲属去世可领取补助金200元。
4.工作事故假:须有现场人员证实(遵守安全操作程序、要求)、医生诊断证明,如经工伤鉴定根据情况另定。
5.探亲假:一律利用寒暑假,假期已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时,需办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方可续假,按双事假处理。凡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6.寒暑假:工作不满半年者,不享受寒暑假待遇。
四、旷工:
1.凡无故不上班或未经批准撞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者,均作为旷工处理。
2.迟到早退超半小时、空班、晚接班超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3.旷工1天扣发园内当月一切福利待遇。
4.旷工3天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五、公假:领导安排的外出参观学习、献血、参加子女家长会(1次/每学期,以校方通知书为准)、哺乳假(婴儿一周岁以内,每天1小时)等为公假。
备注:
1.逐级请销假,无假条不准假。
2.病假(工伤)上班要提前两天报告,否则不安排岗位,按事假处理。
3.病、事假、工伤等连续超过半个月,不享受临近寒暑假。
4.一个月缺勤累计15天以上,除按规定扣除外,不享受管理目标奖;病假半年享受最低工资标准,事假超一个月按最低工资标准处理,特殊情况视情而定。
5.工伤及有病到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如到合同外单位看病,费用自理)。
6.行政人员值班白天未按时下班不报加班、不补休,值夜班如属因工作需要翌日不能休者,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一周内休完。凡牵扯到全局性大的活动,需有关人员加班的经领导批准方可算加班,不许存假。
7.值班人员在因故需要调班,必须报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调整。
8.在政治业务学习、备课时间缺勤一次者,按旷工半天处理,两次按一天处理,余类推(以会议室点名为准)。
9.公益劳动请假、假期请假均按双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