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校区内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校长室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校长对监控室进行日常检查监督。
第三条:学校监控人员负责监控设备简单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通报并协调处理。
第四条: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第五条:保障监控使用的计算机、电视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保持监控设备及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第七条:不得在监控室内娱乐活动,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方可查阅。
第九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第十一条: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为加强学校德育管理,有效利用学校监控系统,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文明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主要检查事项
1、破坏公物
2、楼梯和走廊疯打闹、大声喧哗、说脏话
3、男女生交往过分亲密
4、聚众
三、管理办法
1、每天按监控视频梳理小组和监控实时监督小组两个小组,对前一天的视频和进行梳理,发现违纪的&39;登记时间段或视频时段,并做好记录。实时监控小组,每天抽取两个时间段,进行监督,同样做好登记。
2、由监控检查小组,把相关视频和记录交给学校政教处,政教处联系探头所在年组进行分析辨认。确定违纪学生身份。
3、学校政教管理团队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直至开除。
4、违纪行为除了男女生交往过密之外,一定要公开处理。学校统一研究处理决定。
1、学校综治办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校长室有权对监控室进行检查监督。
2、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4、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6、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7、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
9、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10、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11、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12、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1、监控中心是安全管理的关键部位,须设专职人员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管理;未经安全保障部经理批准,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操作程序后,方可上岗。
3、值班人员应密切注意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精心操作和维护,发生故障及时报修,严禁设备带病工作和野蛮操作。上班时检查旋转摄像头的旋转是否正常、录像功能运转是否正常并做适时调整,重点部位实行定位录像。从监控屏幕中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巡逻保安到场查看或处理,必要时进行录像保存。
4、操作台面板上严禁摆放水杯、水瓶和各种饮料,以免倾倒损坏设备,严禁在工作台上用餐。
5、严禁在工作电脑上玩电子游戏或进行与本岗位无关的操作;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安装个人或非法软件。
6、做好监控中心的防火,防水和防潮工作,监控中心内严禁吸烟,杜绝带入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堵塞漏洞,严防老鼠等小动物进入造成意外事故。
7、做好定期录像保存工作;未经学校领导、管理公司项目执行总经理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拷贝、查看监控录像。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
一、电视监控室必须昼夜24小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值班。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电视监控室禁止如下行为:
1、会客。
2、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和触动、使用设备。
3、使用接警、指挥通信设备拨打无关电话。
4、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施设备。
5、使用大功率和强磁场电器。
6、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包括电脑)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7、私自占用、挪用、外借监控室的设施、设备、器材、工具、技术说明书和其他档案资料、办公(值班)用具、用品等。
8、大声喧哗和各类娱乐活动。
9、吐痰、吸烟、饮酒、使用明火、做饭或吃饭等。
10、存放各种易燃、易爆、易碎、易磨擦、易腐蚀、易污染及磁性物品。
11、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12、随意乱配乱丢钥匙等。
三、电视监控室应建立如下登记簿并及时登记:
1、交接班登记簿。
2、配备物资物品用具登记簿及交接清单。
3、设防记录登记簿。
4、各级各部门检查记录登记簿。
5、故障排除登记簿。
1、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增强安全观念,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善于发现问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监视闭路电视和防盗报警信号,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3、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运转情况,有无可疑情况交接记录清楚,做好每班次的交接班。
4、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制。在值班时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记录,并使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
5、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视频监控图像内所发生的事故及其它紧急情况进行记录。
6、非监控室人员不准进入,任何人不准在监控中心会客聊天。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不准离开监控室,视频监控中心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在操作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维修技术人员沟通,确保运作正常。
7、保证视频监控中心内通风、干燥环境,保证室内卫生清洁,设备外观以无尘为标准。
8、禁止在视频监控中心内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学校监控室是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中心,为了加强学校监控系统操作室的&39;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为准则
1.监控室实行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
2.要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3.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使用明火及违章电器。
4.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在室内娱乐活动,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坚持对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设备的清洁。
6.注意防潮,防腐,经常检查各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8.严禁使用有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使用电炉、电饭堡等电器。
二、管理准则
1.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3.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
4.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5.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
6.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若在监控中发现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领导。
7.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三、保密准则
1.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观访者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资料和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2.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校园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严禁外传,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4.经学校领导同意,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为了加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1.监控人员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2.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确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观访者必须经库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3.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4.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5.对监控到的盗窃作案嫌疑人,及时报警以便抓获盗窃分子,确保监控区域的治安稳定。
7.监控人员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翻看,发现有价值案件线索及时另存入U盘保留,并作好标记,为公安部门破案提供有效线索。
8.监控人员对监控区域的打架、斗殴及盗窃、交通事故、火灾等录像进行另存入U盘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9.保持摄像机的清洁,每1个月进行一次镜头清洁。
10.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做好登记,对一般的设备故障,能自己解决就自己解决,不能解决的报办事处及时维修。
一、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主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