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第四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第六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七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
第九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一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
第十五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十七条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基础的工作,在经营过程中,保证企业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同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四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开发期间,企业借入资金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条企业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第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我;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工程款、预付购货款等。
第七条企业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八条企业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九条存货包括各种库存材料(办公耗材、开发经营材料)、库存设备(如暖卫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低值易耗品、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在建开发产品等。
第十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十一条企业领用或发出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采用五五摊销法记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在用的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十三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以上,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不变的各用具物品等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等。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改发生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六条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原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_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_月折旧率
第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发生不均衡的、数额较大的,采用待摊办法。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从开始受益之日起,按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记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规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及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七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销售佣金、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他经费。
〈2〉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告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将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指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支出。
第二十八条待摊或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受益期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年个月。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条商品房、配套设施销售和土地转让,在商品房、配套设施和土地等移交买主,并提交发票结算账单时确认收入实现;代建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并将代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结算账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收入实现;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应付租金,确认收入实现。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三十二条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四条企业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达到注册资金的50%可不再提取。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及有关附表。
第三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变动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__%为医疗基金;
(5)__%为业务培训基金;
(6)__%为储备基金;
(7)__%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39;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一)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1、村务、财务公开内容: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及执行情况;经济收支明细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租赁情况;村公共基建和经济发展项目的规划以及投资和招标情况;土地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村干部报酬发放情况;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有关财务报表;理财清帐报告;农民负担;_指标安排和_费的征、管、用;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有关事项;镇政府或上级要求公开的有关事项。
2、村务、财务公开必须做到“四化”:即地点公众化、设备橱窗化、内容通俗化、热点专项化。公布的资料必须符合事实,并由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后公布。
(二)村务、财务公开的办法
1、每月15日为村务、财务公开日,村委会要在公开日前按上述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公布。村委会的有关人员要在每月提前把有关的公开资料报送给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审核确认后要督促财会站长及时进行公布。
2、村委会在公开栏侧公布投诉电话和设立意见箱,接受村民投诉和收集村民意见。意见箱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管理,并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把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报告。
村委会公开制度第四篇_村级党务村务公开制度
村级党务村务公开制度
一、凡是村民普遍关心、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党务、村务及处理情况实行公开。
二、在固定的党务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通过广播、召开党员(村民)大会或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村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_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宅基地审批,上报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各公布一次;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年初、年底各公布一次。对于经济项目承包;优抚费、救灾款物;或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等要随时公开。
四、党务村务公开前应经村支委会、村委会讨论通过,经公开监督小组认可,由监督小组长签字后向群众公开;村财务公开相关内容由乡“三资”管理中心提供;每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应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党务村务公开档案,逐次登记备查。
五、党务村务公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大会推选组成一个(3—7人)党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务村务公开全程监督;接受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接受上级党务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对采取不同方式搞假公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群众集体上方,产生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和规范街道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两条线及非税收入的管理,依法建帐,独立核算。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监督所辖单位及部门的财务收支状况,强化会计核算及监督职能。
四、协助所辖单位及部门制定收支预算,分期编报、汇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资金运营状况,提出改善建议。
五、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帐务,记载应及时、清晰、准确,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六、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所附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按规定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七、按时出具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八、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和保管各种会计资料。
九、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为了有效地管好财务,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办公室财务人员要按照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认真理好财,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严把财务开支关。
三、购置办公用品和其它各种用品,由办公室提出计划,按规定批准后方可购置,每个工作人员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节约纸张,信封以及电话、水、电、汽油、仪器设备损耗等费用。
四、财务收付款结算,应由两人办理。
五、严格管理票据。凡涉及收费(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使用上级规定的统一票据,依法依规收费,不准乱收费、乱罚款。
六、单位的财产物资应有专人保管,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财产物资的数量,帐(卡)单进行核对。
七、现金管理规定:
1、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为3至5天的零星开支需要。
2、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3、收费收入(现金)应在5天内(在单位或出差回单位后)交、存,个人不得坐支、挪用。
4、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每天出差报销标准(会务费、汽油费适当计算),出差回来后5天之内及时报销,并还清借款。
5、对不能及时还清的借款,每月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多少依情况而定)。
6、用现金结算在外欠款时,经办人和付款人不能是同一人。
八、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工作。银行存款的支票、印章必须分管。
九、局领导不得经办现款结算各种帐务。
九、财务人员必须按月进行财务核算,编制好会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每月向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汇报。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统一公司的报销程序及规定,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费
办公费主要是指维持日常办公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办公用品方面的支出。
⑴办公用品由经办人员填写物资申购单交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行政部,行政部审批后交财务部审批。
⑵经办人将审批后的物资申购单交公司行政部统一购买。
⑶行政部购买人凭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并附购买办公用品清单后报销。
二、差旅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零星杂支等费用。
一类区:特区、上海、北京、天津、南京、广州及省城市;
二类区:除一类区以外的地区。
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①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超标部分由财务部核实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②业务招待费用由部门领导核定,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③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④员工出差返回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门则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⑤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交通费
⑴原则上公司员工外出办事,自行乘坐公交车,特殊原因需用公司派车的,需填写“出车申请单”,按申请单上的审批程序审批,由行政人事部派车。当日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⑵员工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四、业务招待费
因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用于各种业务招待、业务交往所支付的费用。
⑴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用,公司总经理以下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业务招待费。部门经理受领导批示需请客的,必须先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表”(见附表2)。请客发生的餐费应严格控制在限额内,无特殊情况超额的,超额部分个人负担。
⑵事先未填写审批表的餐费一律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电话申请)。
⑶公司员工(含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礼品费用,如有特殊情况,事先向部门领导请示。
五、费用单据
⑴所有费用单据原则上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且须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允许出现收据或白条。特殊情况需事前请示或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同意可以特殊处理。
⑵凡是购买物资或物品的发票或清单上要有明确的数量、单价,否则不予报销。
⑶发票上的要素要完整。
⑷对于丢失发票的规定,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丢失发票、收据的原则上应向发票、收据开出单位取得书面证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此程序报销。丢失住宿费发票的,无论住宿费多少,只能按无住宿发票参照第二条差旅费⑷-③执行。
六、其它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务费、员工户外拓展费等由财务部在利润中按5%计提福利基金列支。发生以上费用前由经办人先填写“赞助费申请表”(见附表3)“或“福利费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6)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3、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4、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
1、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4)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5)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6)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4、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2)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4)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5)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6)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