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内实行早上入园晨检制度,由行政值周人员、医生、门卫、保卫员四层晨检把关,观察幼儿情景,收集家长意见,防止幼儿跑出。
二、严格交接制度,幼儿一律由家长接送,特殊情景由别人代接送,必须凭接送卡,否则不放行。
三、工作人员上班时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随意串班,擅离职守,出现意外必须及时汇报,处理不得隐瞒。
四、带幼儿户外活动,必须由三人以上照看,并在活动前讲明要求,清点人数,注意安全,以防外伤事故发生。带幼儿离园活动,必须上报园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带出。
五、严禁幼儿独自送餐具到厨房或倒垃圾以及安排幼儿独自到园内任何部门。
六、热菜,开水,火炉等要放在安全地,防止幼儿烫伤。
七、中午幼儿午睡时,由园医和行政值周人员轮流值班,处理偶发事件。
八、工作人员学会使用灭火器的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9,匪警110。救护120。
九、教师必须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我保护本事的培养。教育幼儿明白幼儿园名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单位及电话号码。
十、教育幼儿不得带尖锐和危险物品,防止异物落入耳、口、鼻等处,保健医生及班级教师要严格把关,早晨入园时家长必须亲自将药物交给班级教师。幼儿午睡时间及中途一律不接待家长送药。对带药幼儿作好记录。以免服错药。
十一、对全园的重点部门,贵重物品,要有防盗措施,专人专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避免刑事案件发生。
十二、幼儿园安全保安员对园内房屋结构,设备、桌椅、床、玩具等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修理,清除不安全隐患。
十三、禁止腐烂,变质的食物进入幼儿食堂。
十四、门卫人员严格把关,按规定时间开关大门。对公事来访者问清事由,进行指点登记(来访人数、来去时间)。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私人会客,严禁私人串门者及推销人员进入幼儿园,实行封闭管理。
十五、全园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和操作程序工作,强化安全意识,避免职责事故发生。
(一)报告
1.疫情报告人
(1)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义务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疫情报告时限
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39;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的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二)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一、明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目的和任务
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导者,是先进文化的倡导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仅需要教师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更需要教师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育思想与先进文化思想相统一,坚持行为准则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主动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和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环节
1、营造师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要在全体教师中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全体教师深刻认识到加强师德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是教师职业劳动的特殊性的需要,要不断学习宣传师德建设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优秀事例,形成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
2、大力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的系列活动
(1)做好具体学习时间安排,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文章材料等,结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明确师德建设的意义,明确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怎样做一个合格的教师,怎样做一个推进素质教育工作者。
(2)做好相关的专题研讨活动。要经常召开专题研讨会,检查师德建设中的问题与差距,研究师德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存在问题。
(3)做好健全师德建设的考核机制。要加强检查、监督、考评、落实、分析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状况,大力表彰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弘扬高尚,激励先进,要把师德师风考评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同时要把教师的师德师风状况作为确定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任用干部的首要条件。
(4)要做好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工作。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离不开社会环境的影响,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需要社会、家长、学校的全面合作。
为了落实素质教育,贯彻以法治校、以德治教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教育,严禁违犯《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现象发生,全体教职工特作如下承诺:
一、加强师德修养,注重师表形象。真正做到学为人师,行为示范。
二、坚持每周学习当今重大时事政策和《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师德师风教育方面的法规和文件,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教、以德治教的自觉性。
三、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各项工作争先创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到与家长友善沟通。
五、不在校内外组织或参与赌博和带彩娱乐活动。
六、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不乱收费或对学生提供有偿服务。
七、和同事和睦相处,不造谣生事、匿名诬告;不相互攻击,恶语伤人。
八、严禁违犯《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江西省教师“六个严禁”》和《上饶县中小学教师“五条禁令”》。
九、严谨治学,诚信治学,教研论文不抄袭或拼凑,不剽窃他人成果。
十、若因师德师风问题而受处分,年度考核扣分或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被辞退或不再聘用,不怨天尤人。
一、门卫巡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
二、门卫巡逻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值班室闲谈或搞娱乐活动。
三、加强门卫管理,严格进出人员出入手续,对携带公共物品外出者要查验。
四、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做好出入登记,必要时需查验证件手续,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准进入幼儿园。对于不能说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放行。
五、有来访者,应与相关人员联系并做好登记后方可入内。
六、幼儿园师生离园后,巡逻值班人员要实行清园,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全部关闭,锁好所有的安全防护门。
七、配合值班领导做好幼儿的入园、离园安全工作,发现师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报告。
八、双休日无师生活动时,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园内。
九、严格交接班手续,详细记录值班情况,搞好室内外卫生,确保良好的值班环境。
十、不经允许,对强行闯入幼儿园者,门卫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幼儿园领导和值班负责人,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师生的安全。
1、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热爱、尊重幼儿,坚持积极正面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孩子,树立与孩子平等的观念:蹲下来和孩子说话,抱起来交流,牵着手教育。
2、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3、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教师不能随便换班、替班、串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严格做到:视线不能离开孩子。
4、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面对每一个孩子,对家长和来宾态度友好,严禁与家长争吵。
5、教师要注意仪容仪表,上班要穿工服,不能带明显饰物,不留长指甲;女教师不化浓妆,不穿高跟鞋,长头发扎起来。
6、教师带班不接、不打电话、手机调成振动状态,不接待人。进班不跷二郎腿,不坐桌子及幼儿床。不随意请幼儿替老师做事。
为加强和完善幼儿园教科研课题的管理,使课题研究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园级以上课题研究的水平和质量,较好地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园办学水平,促进“科研兴师”和“科研兴园”。
1、成立教科研组,明确职责,做到有近期、远期科研工作计划。近期:(学期、学年科研工作计划);远期:三年科研规划,期初有计划,活动有记录,期末有总结。
2、课题的确定应遵循超前性、创造性和实效性等原则。针对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本园的实际出发,围绕教育的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研究。
3、教师选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已有的条件,力所能及,应先选择那些范围较小的,较容易解决的问题,易出成果的课题,应尽量和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结合。
4、从幼儿园科研规划课题指南或本园承担的区、市级课题的子课题选题研究。
5、凡是课题申报成功或被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对课题开展定期的专题探讨,发动组员每学期至少上一节汇报课,反映研究的情况,并及时做好阶段性成果或课题的总结性论文,力求取得成果。
6、幼儿园对教师课题研究情况进行考核,教师教科研资料考核成绩、教师论文发表作为评选优秀教师、先进教师以及晋升职称的重要参照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