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安全防盗工作,保障景区公共财产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区防盗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三条物业公司是景区防盗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对景区相关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等责任制内。
(二)建立健全防盗机制,配备足够的专职和兼职保卫人员,保证安全防盗工作的工作条件。
(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相关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景区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条安保部是景区安全防盗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创建“浙江省A级景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完善景区的安全防盗责任制。
(二)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安全防盗工作。
(三)查破一般盗窃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盗窃案件。
(四)查处违反本防盗制度的服务人员。
(五)指导、协助各部门及景区相关物业单位开展安全防盗检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盗工作。
(六)检查景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防盗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防盗要求
第六条重点要害防盗部位应当安装防盗监控,IT技术设施负责防盗监控设施的联系安装和维修工作,物业公司负责重点要害防盗部位的日常防盗监视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
(一)安全防盗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盗窃案件的;
(二)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保护景区公共财产和游客个人的合法财产,与进行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记过处分。
(一)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
(二)防盗措施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部门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或者具体负责的保卫人员。
(三)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四)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为保持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达到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
(1)无痰涕、纸屑
(2)无堵塞
(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
(5)无蛆蝇、臭味
(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
(1)墙壁、门窗净
(2)间隔净、无损坏
(3)便槽净
(4)地面、立面净
(5)蹲位净
(6)公厕周围净
三好:
(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保持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保持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保持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__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二条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__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__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1)凡在景区内的住户、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2)景区内的道路和公共场地上,不准违章堆物、私搭乱建。施工场地要围栏作业,工完场清。
(3)不准乱摔玻璃酒瓶,不准乱扔果皮、纸屑、食品袋、饮料瓶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4)景区环卫队要确保旅游道路沿线、停车场和主要景点随脏随扫,全日保洁。严禁在景区内抽烟,景区工作人员见到抽烟等不文明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将垃圾或烟头熄灭后放到垃圾箱内。
(5)所有在景区内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景单位、当地居民等,必须保持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洁,严禁养猪、养狗,乱排污水、乱倒垃圾。
(6)厕所必须每天冲洗,粪便及时清运,做到“四无”(无臭味、无蚊蝇、无蛆虫、无随地便溺)。
(7)宾馆、饭店内的各类用具要有清洁消毒制度或卫生保洁措施,被单、褥单、枕巾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
(8)凡进入景区内的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要保持整洁,无漏油、抛弃垃圾等现象。保证景区道路干净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农户在道路、停车场打麦、晒粮、焚烧秸杆,堆放杂物。
(9)凡违犯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30—300元的罚款。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护广大游客的健康,减少森林火灾隐患,维护和改善景区内的公共环境,确保景区环境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景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的划分:
1、景区售票处停车场和验票处、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为吸烟区;
2、除上述地点外,其他的地方均为非吸烟区。
3、景区观光车内、林区内禁止吸烟。
二、景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对景区内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三、景区内的.保洁员均为兼职卫生检查员,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具本人证件;收缴罚款,应出具财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上交。
四、检查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2、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3、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完成与吸烟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5、检查员在本规定中的工作职责与月考核挂钩,直接影响当月绩效工资。
六、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10-50元的罚款。
七、景区内工作的所有员工在非吸烟区吸烟,一个月发现三次者,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八、检查员有徇私舞弊、素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