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办法。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办法。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办法。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办法。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办法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局机关的预算业务应当坚持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的原则,进行预算的编制与内部审批、分解下达、预算执行、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
一、组织架构
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为成员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预算业务全面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预算业务编制、实施管理工作。
二、预算编制管理
局办公室接收市财政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数据后,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目标,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开始预算编报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编制
1、领导小组会议部署预算编制工作,局长对总体预算进行部署。
2、分管领导牵头各科室对各自业务进行预算编报,提出下年度将开展的项目、内容;要召开的会议、培训等。
3、办公室分类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4、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预算审批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解细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讨论对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是否存在异议。
2、业务科室按会议决定进行预算调整。
3、办公室分类汇总后提出单位预算建议数。
4、财政部门审批,确定最后的预算控制数。
5、办公室向各科室下达最后的预算控制数,各科室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办公室要及时进行预算公开。
三、预算执行管理
硬化预算约束,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额度匹配流程
1、各科室根据批复预算,编制本科室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12月、3月、6月、9月20日前报办公室。
3、办公室汇总形成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4、每年12月、3月、6月、9月底,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下一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5、办公室进行国库申报。
6、财政部门审批后国库指标发布。
7、办公室额度分配及发布。
8、各科室执行预算。
(二)预算调整流程
1、各科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2、分管领导审核。
3、办公室审核。
4、领导小组审批(不需要财政审批)或财政审批
5、办公室调整预算。
6、执行预算
四、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
年终预算执行完毕后办公室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组织编制单位决算报表与绩效评价工作,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进行决算公开。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和管理程序,有效控制业务招待费用的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由公司公关人员或业务人员陪同客户就餐、娱乐或购买礼品转交给客户的行为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其他替客户承担的费用支出为劳务费支出,按劳务费进行管理。
应酬费:是指招待公司客户所发生的费用或公司驻外分公司来公司办事人员;
礼品费:是指公司在公关过程中为客户购买礼品所发生的费用;
三、管理原则
1、业务招待费一律纳入部门费用预算进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在批复的预算总额内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的支出。
2、支出标准:
a、业务招待费用一次超过500元以上必须预先通知主管vp批准,每月超过1000元须由主管vp批准;
b、业务招待费用一次在200元以上必须预先通知部门总监批准,每月超过500元须由主管vp批准;
c、业务招待费用每月在500元以下的由部门主管审批;
d、用餐标准50元/人次;
e、陪同就餐人员原则上不应超过被招待人员人数。
四、报销要求
1、招待费支出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部门总监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的使用,确保在限额内使用,方向明确,管理到位。要求费用使用者严格按照费用管理制度和支出标准有效使用每一笔费用,做到有的放矢。支出要事前有计划有申请,事后有说明,一律杜绝先斩后奏的现象。
2、报销发票须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数字清晰准确;发票日期未注明、与业务招待费申请表不符的或文字有涂改的发票均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3、买礼品发票要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礼品金额超过300元(含300元)需附小票,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五、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原有关业务招待费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业务员出差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员工公派出差办理公务者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出差申请单》
《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报告》
3、要求
本公司内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按本制度执行
3.1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应先由派遣出差部门主管核准,登记出差相关内容,并凭核准预借或报支旅费。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a、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格式须明确记录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出差期限由遣派主管或总经理视情况需要限定日期,事前予以核实核定,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手续后方可支给出差旅费。
b、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其预借款额,须经由主管部长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暂付之,出差完毕,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结清暂支款项,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差旅费在当月薪金中先予扣回,待其报支时,再行核付。
3.2员工在本市、郊区及短程或其他同日可往返出差,出差时应经部长级主管核准。当日出差,除按正常工作日支付当日工资外,原则上不支给交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交通费凭乘车凭证实数支给。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因工作需要当日中午无法返回的,给予适当的中餐补贴(补贴标准按10元/人执行),但如实际需要,须事先呈主管核准批准。
3.3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无论出发或返回一律按实际差旅日给付,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其他费。
3.4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a、四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b、部长级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5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以下实际票额发给交通费:
a、乘坐汽车及火车,原则上应出具公路局、铁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凭证;
b、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的购票凭证或船票存根;
c、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凭飞机票存根报销交通费;
d、搭乘或驾驶公司的交通工具者,凭车辆行使损耗及车辆行使必支费用凭证报销,不得再报支其他交通费。
3.6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船车等费,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3.7出差人员膳食、住宿、杂费(包括:公交出租车费、手机费),最高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发(住宿及公交出租费须凭票据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a、部长级:地区、县级城市每日住宿及杂费180元,膳食费每日35元。省会及十四个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费及杂费300元,膳食费每日50元;
b、普通级:地区、县级城市每日住宿及杂费100元,膳食费每日35元。省会及十四个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费及杂费200元,膳食费每日50元;
注: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3.8员工出差同行时要求同住,住宿费每二人按一人标准报销,另一人只支付定额内的膳食费和杂费。
3.9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
a、邮费等费用应以邮电局的收据为凭。凡因公拍发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劳力、车马等所支出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另列特别费用按实凭证报支;
b、因公宴客的费用,应以正式统一收据发票为凭;
c、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以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3.10出差费用的报销:
a、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采取超标自付原则;
b、膳食费等按标准领取;
c、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3.11出差人员中途患病、遇不可抗拒原因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误,导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必须延长滞留,出差者需出具申请,经调查确定无误,方可支给出差旅费。出差员工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出差路线或应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但事后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3.12员工出差得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如因特殊情况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超额费用,可以呈请总经理特别核准,其余超额报支一律剔除。
3.13员工报销出差旅费时,应据实提缴收据,经核实,如发现有瞒报、虚报,除将所领款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3.14出差一般不得报支加班费,但节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3.15出差行程时间工资自出发日起至回公司之日止计算给付,首尾行程时间足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支给;不足半天按半天支给。出差人员交通费,凭交通票据实数支给。
3.16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或退差后,应及时将出差相关状况总结编制《出差报告》向直属主管汇报,并及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退差。
3.17本标准为人事行政部起草,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发布施行,人事行政部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3.18本标准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和执业人员的岗位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人员在执业中必须执行相关执业准则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本公司制订的《执业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
第三条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前提下,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通报执业进度,征询客户对重大问题调整的意见,协商处理好包含在咨询报告中的各种事项,对公司讨论的问题与结论撰写备忘录存档。
第四条执业质量与职业道德是我公司的生命所在。对于注册师执业准则规范等规定,应切实执行,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决不允许示意、默认或串通作弊,或出具不实、虚假之报告,对一切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五条业务承接。对外拓展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承揽。事先应调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予以承接。业务承揽后,应及时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由公司领导签署。业务项目由公司统一调度,任何人不得自揽自做,禁止一个人单独执业,凡执业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六条业务实施。本公司执业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合理组织技术人员执业。
第七条报告签发。为控制本公司的业务风险,稳步发展业务,报告必须经分级复核、公司领导签发、注册师签署、咨询费用收妥后方可发出。各级执业人员应认真履行本管理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岗位职责,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三章的内容进行分级复核。各种需注册师签署的业务报告,必须有属注册师签署。特别重大的业务问题必须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否则,报告不能发出。
第八条档案入库。工作底稿是重要的业务档案,各级技术人员应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并分类、编号,经项目经理复核后装订成册,业务报告发出一周内档案必须归档。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本公司实行业务分级负责制,即:总经理、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分级负责。
第十条总技术负责人。是对全公司经营管理、执业质量、业务开拓全面负责。具体包括:
1、组织制订本公司的各项业务工作计划,落实、总结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
2、组织全公司专业人员按照独立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组织制订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分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并建立和完善专业人员的奖惩办法,严格全公司的质量控制。
4、组织制订的修改专业操作规程和工作底稿,使工作符合执业准则和规范指南的要求。
5、对重大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6、组织、协调公司内各部之间的工作,督导业务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
7、统一调度重大项目的执业人员,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审定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确定重大项目的收费,签发各种业务报告。
8、对签发的业务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重点复核,以确保工作质量。
9、加强与各主要客户的联系,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与动向,巩固老客户,开拓新业务。
10、密切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适时组织大型项目的业务洽谈,努力拓展业务领域。
11、组织、实施全公司专业人员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各公司领导应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格尽职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搞好全面工作。公司领导的职责范围和分工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执行各项业务的直接组织者,是执业小组的现场负责人,也是质量监管的第一个环节,职责十分重大。
1、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执业质量,对公司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本公司各项操作规程,编制和修改全部综合类工作底稿(可视实际情况,安排一、两名专业人员协助完成)。
3、编制本项目的工作计划,确定一般项目和初步确定重要项目的工作程序,按确定或批准后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优质、高效完成承办的业务。
4、合理组织和指导专职人员实施工作程序或确定替代程序,并对程序执行的充分性及替代程序的适当性负责。
5、就地逐项、逐页详细复核、签署专职人员的工作底稿,并形成复核意见,对其规范性负责。不规范的工作底稿,项目负责人有权监督专职人员作出补充、修改,并对未指导或指导不当而产生的不规范性、不真实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本人编制的工作底稿,由本人签署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在全面复核工作底稿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风险评估,向总技术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汇报后,初步确定报告类型。项目负责人自己无法判断的事项,以及客户不同意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总技术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某些特殊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以便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征求意见。
7、在实施执业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公司的外勤管理制度等对专职人员(含临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如考勤记录等),并对他们的行为规范负责。
第十三条专职人员职责。专职人员是工作程序的直接执行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1、接受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导,相互协同、配合,认真完成项目负责人分配的任务和其他有关工作,确保业务质量,对项目负责人负责。
2、严格执行本公司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经批准的工作程序或在项目负责人指导下实施替代程序,进行具体的工作。工作中,不得故意回避而不采用适当程序,以致产生重大的工作质量问题。否则,本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
3、根据本公司的执业手册要求编制业务工作底稿,确保工作底稿规范、完整,证据充分、适当,数据真实、正确,记录清晰。
4、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工作底稿小结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请示,不得主观臆断而得出结论,不得未经分析盲目处理,应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客户的认可。
5、根据项目负责人的复核结果补充工作程序或工作底稿。
6、必要时,在项目负责人指导下,协助编写工作小结、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或执行项目负责人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分级复核
第十四条现场收集证据,编制完整的工作底稿是工作的重要一环。复核是保证质量、控制风险的关键。因此,本公司在全面落实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切实搞好三级复核,即总经理、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严把质量关。
第十五条总经理复核的内容
1、工作目标是否已达到,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是否恰当,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中提请注意的事项的相关支持性工作底稿。
3、项目负责人编写的工作底稿及复核意见。
4、业务报告的表述是否恰当,以及工作底稿是否恰当、充分。
5、其他重大事项的记录资料。
第十六条总技术负责人复核的内容
1、工作计划是否经核准,是否已按原定计划充分恰当地完成,项目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复核。
2、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工作底稿。
3、内部控制调查记录,重点领域各项目的工作程序。
4、工作总结,重大问题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5、报告的内容、类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项目负责人对业务助理人员督导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复核内容:
1、项目的工作是否按预定计划和批准的程序实施,各审计项目的衔接是否合理。
2、报告格式是否规范,计算是否正确,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咨询协会规定的要求。
3、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达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4、工作底稿的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如资料是否充分、适当,结论是否正确等。
5、工作底稿的归类、整理是否恰当。上述各级复核人员在复核时应在有关的工作底稿签字,必要时应形成相应的复核记录。同时,上述复核内容均为最低要求,各级复核人员应视各项业务的具体情况予以增加,目的在于确保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凡违反制度,没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一经发现,即分别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警告、扣发工资、降职、除名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相关的执业人员的专业岗位基本职责。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作出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__年10月10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收入管理
1、收费室凭正式发票国家统一监制票据收费,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2、收费室各窗口收款员每天下午4:00以前将当天收到的现金足额上交到出纳处,做到日清月结。出纳负责日报表与交款金额核对,并将款项当日存入银行,然后将银行存款单复核无误登记帐薄。
3、每月末,出纳与收款员将收入汇总表与电脑收入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和财务报表上报主要院领导。
二、支出管理
医院各项支出必须遵守《会计法》及其相关财经法规,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支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具体支出报销程序如下:
报销程序:经办人签字(注明事由并附票据)→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字→财务科审核签字→院长审查签字→出纳室支付
三、其它有关规定
1、财务人员应加强现金的管理,出现收假钞、少收钞、丢失现金、现金被偷等情况,由当事人自己负担全部损失。
2、财务人员应加强票据的管理,做到安全可靠,出现票据被毁、被盗等情况,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