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负总责,并做到“见账不见钱”。明确分管副校长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和支付。
第二条中小学校“计划”资金按照“校财局管”要求,实行报账制度。中小学校按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户,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账目核算工作。分设会计和出纳,会计做好分类核算,出纳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账目核算要“日清月结”,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以备审计核查。
第三条学校每月初将当月的“用款计划”报教育局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预支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学校财务人员及时审核汇总票据并附经学生签字认可的实名花名册,经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每月至少一次到教育核算中心报账。
第四条“计划”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食堂设备购置等费用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学校可收取社会捐赠或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家长愿意多交的伙食费,收取时开具合法票据,收取的费用及时纳入专户,用于提高学校食堂的供餐质量。
第六条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实行“统招、统购、统配、统送”,由教育局核算中心统一结算并作账务处理。鲜活产品、零星原料由学校自行采购,并做到票据齐全。少数没有正式发票的要有供货人签字的收据并记录联系方式,据实核算入账。购物发票(收据)经采购人、验收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进行报账。每月进行采购清单统计表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根据食堂原材料采购、保管、领用的情况,保管人员据实填写材料入库单和出库单,每月进行出、入库清单及盘存表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食堂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一级明细账。食堂固定资产的购进实行批复制度,由食堂提出申请,报分管副校长审核、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办理采购手续,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固定资产的购进不能用“计划”资金进行开支。
第九条加强食堂成本核算。学校结合实际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十条“计划”当年资金结余流动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计划”监督小组,参与和监管经费收支等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设立“计划”公示制度,每天将菜谱、材料品种及数量、价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公示。
第十四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计划”资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教育、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必须立即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与供应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2、资金使用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和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3、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4、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计划”资金的。
5、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一、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二、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人员,实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三、教职工在食堂就餐与学生同价同菜,如实充饭卡,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四、学校食堂收取的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现金及时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食堂各项支出要起得合法有效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五、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按月结算,对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的支出。
六、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教师的监督,财务人员每月向校长及相关领导报送当月收支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坚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学校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食堂收入指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
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商店)承包收入等。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学生伙食费按成本确定收取标准。实行包伙的学校,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伙食管理小组(或伙管会)集体研究制定。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学生伙食费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据”。开具票据时,必须填明项目和标准。
学生伙食费按月(或周)收取,不得按学期预收取。收费后应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
第八条收取学生伙食费通过网上银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坚持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伙食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
“伙食支出”指米、面、油、荤菜类、素菜类、电费、水费、燃料、调味品类等支出。
“其他支出”指食堂工作人员人工成本支出、餐具及设施的添置、食堂的小型修缮等支出。
食堂工作人员人工成本支出指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支出。
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食堂聘用工作人员的人数配备上限为:用餐在200人以内的,食堂工作人员为3人。
第十条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相关证明人、食堂责任人、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3000元。
第四章食堂结余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伙食费按实结算。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每学期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学期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
第十三条加强对食堂收支情况的监控,如收支差距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伙食品种,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食堂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费。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奖金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覆盖食材采购、进库、仓储和出库全环节的原材料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强化食堂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米、肉、油、面)的采购,由区教育局组织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副食品和辅料应从大型厂家或批发市场定点采购。其他物资采购应定人、定责、定岗,必须实行双人以上、定期轮流制度。
第十七条健全食堂物资采购索票索证、验收制度。对采购的主要食品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对采购的原材料和物资由专人负责验收,并实行双人验收制度,轮流上岗,定期更换。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等食品。
第十八条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登记仓储损耗情况,并查明详细原因,自然损耗的,损失费用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人为损耗的,损失费用应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食堂财务公开制度。每学期末学校应将食堂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接受就餐师生、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投诉或举报,并定期公布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20__年9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体系,提高经营效果,更好的为广大职工服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职工食堂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容与要求
1、职工食堂所有收、付款及出、入库单据,必须书写工整,手续完备。
食堂领用各种物品要做好出库单,出库单据上要有领物人、保管员、食堂主管的签字许可,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
每周一报销、每月一统计当月的总支出和总收入。
2、所有收、付款单据(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要事先经制单人和食堂主管签字后,方可到主管单位签字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到公司财务部报销。
3、核算保管员应每周五下午,持本周所购物品的发票或者集市采购卖方开出的收据等原始凭证、出入库单据到财务部报销。
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出、入库单须有采购员、核算保管员和食堂主管签字把关;集市采购三联单(或者原始凭证)必须有卖方签名及手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核算保管员定期到主管单位借食堂备用金,并办理完备的借款手续,每次的借款数额必须由食堂主管决定。
5、核算保管员应每月5日从财务部统计上月食堂的总收入,当月核算当月的收支情况,并计算出每月的盈余额或者亏损额。
6、食堂每月25日对库存及剩余物品进行盘点,主管单位随时抽查,检查帐、物是否相符,有无积压浪费、腐烂变质现象。
7、所有借帐应当月结清,不存在白条,杜绝呆帐、坏帐的发生。
8、每月所有报批的收付款单据及月末盘点表,必须于下月1日前全部送主管单位审核。
二、检查与考核
1、不及时按规定报销、报送收付款单据极不按时盘点的每次考核核算保管员50元。
2、抽查时帐、物不符考核责任人100元。
连带考核食堂主管50元。
3、发生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自下发执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现就公司食堂财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食堂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公司开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职工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职工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公司食堂结算户,由公司财务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二、公司食堂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
(一)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
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
公司食堂物资必须实行双人(食堂主管、采购部主管)采购,品控部监督验收数量和质量。
(三)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统一印制的“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食堂物自制单据”上分别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四)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
采购人员每天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
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
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辅料。
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面粉、食油、干货、山货、调料和燃料等。
公司食堂应对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三、公司食堂收入管理
(一)公司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就餐收入,食堂向职工和管理人员收取的金龙卡存款伙食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离职工人结算找补的办法。
即:公司预收伙食费时,不作“食堂收入”,暂挂“应付帐款或预收款”,每月末以当月电脑打印的就餐交易额从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职工及食堂人员的就餐费同职工一样结算。
(二)离职工人退款,由机房把退款明细及总帐交财务室,经充卡室审核后办理。
(三)公司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承包经营,对于在公司统一监管下实行责任经营收取的相应可支配费用,必须纳入公司预算外收入管理。
(四)食堂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处理等所产生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存储。
(五)职工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的估算成本为依据,力求收支基本平衡。
(六)食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公司行政一般不予补助。
食堂以伙食资金购置食堂设备或其它支出而造成亏损的,公司可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四、公司食堂支出管理
(一)公司食堂支出要以服务职工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公司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具体包括:
(1)粮食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2)菜金支出:公司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3)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鸡精等支出;
(4)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煤、煤气等支出;
(5)其他材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其他支出:公司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具体包括:炊事员工资、社会保障费、管理人员管理补贴、水电费支出、非正常支出及其他杂项支出。
(二)食堂支出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1.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
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签字后按序入库,并记入有关帐簿。
现购现用物资材料的购入和交付使用,可不通过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和食堂物资出库单,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直接列入伙食支出。
2.领取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必须填写食堂物资出库单,出库时以加权平均后的成本作伙食支出。
食堂物资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并记入有关账簿。
3.食堂的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支出,须经食堂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向食堂出纳办理报销手续,直接列入当月支出。
4.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公司招投标(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办理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5.食堂人员的聘请人数应符合规定的人数,其工资标准由公司同意后执行。
(三)公司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客伙支出,原则上要求在公司内部食堂就餐,费用按实际支出成本结算。
(四)食堂菜类的采购应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到菜市场采购并填写“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食堂物自制单据”,采购验收后由验收人及食堂主管签字并付款,其他物资的采购原则上须对方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到校财务室单独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物资须对方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通过转帐支付,不提现金。
经常在采购的米、油、面粉、冰货等大额采购项目应告知对方至少每周到财务室进行资金结算。
其他定点单位采购的数量不是很大的项目也应每周到财务室结算,原则上要求对方开具税务发票。
发票在报销过程中应写明用途。
(五)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事项,票据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
(是否存在伪造作假,如大头小尾、涂改、不套复印纸等);发票的正确性: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开具的内容与发票类别相符、在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开具等;要求对方单位开票时必须要求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开票时,同时要求填写付款方:“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并有开票方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字,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食堂每周前填制好采购情况公示表。
(七)公司食堂所有支出项目除菜市场购买的菜类及零星支出在500元下的项目由食堂主管签字汇总后由领导统一签字后支付,其他也由领导签字后支付。
食堂用劳保用品及食物福利等的发放须报主管领导审批,发票报销时附审批单。
五、公司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一)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公司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公司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副营收支的收益和其它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
(二)食堂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按月编制“公司食堂资产负债表”、“公司食堂收支明细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三)食堂净收益全部纳入公司部门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财务公开
食堂每月财务报表于次月公司第一周例会上公示。
七、公司食堂会计档案管理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公司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食堂管理,落实厉行节约要求,提高机关餐饮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机关食堂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所属单位食堂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市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卫生、厉行节约、优质服务、有力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机关食堂主要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安全、卫生、可口的工作餐饮服务,同时可兼顾提供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
第五条 市级机关食堂的主办单位是食堂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食堂协办单位应遵循主办单位的管理要求,并协助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级机关食堂应接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 市级机关食堂必须依法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在有效期内依法经营。新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变更的,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向有关单位申请批准,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市级机关食堂的选址、布局、内部场所设置、设施设备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条 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或者明确食堂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员,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食堂协办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协助主办单位抓好食堂日常管理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食堂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食堂的就餐人员范围及具体消费方式,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食堂应加强内部安保、消防、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定期对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和良好运行状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食堂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合理配备经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人员、勤杂人员等;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健康管理档案;制订员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意识、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员工须掌握必要的安保、消防、食品安全常识,具备防范和处置安全事故的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食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采购、验收、保管、加工、贮存、销售、留样等环节按照规范实施严格的流程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市级机关食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加强餐饮服务质量管理,结合机关食堂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安全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机关餐饮服务工作规范和食品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食堂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机关餐饮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餐饮服务质量情况,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定期组织机关餐饮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改进措施,保证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 市级机关食堂应当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会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成本核算,及时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出具报表,不断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分类标准和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市级机关食堂根据供餐人数,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制订食堂分类标准和相应的管理细则。食堂分类标准为:Ⅰ类食堂,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食堂;Ⅱ类食堂,供餐人数100人—300人的食堂;Ⅲ类食堂,供餐人数100人以下的食堂。
第十八条 食堂主办单位根据食堂的分类标准及其管理细则对食堂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厉行节约
第十九条 市级机关食堂应建立厉行节约制度和措施。加强食品和其他原材料的节约管理,防止因腐烂变质造成损耗,推行工作简餐,提供小份食品,切实避免食品浪费。
加强水、电、气、材等各种资源的节约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节能灶具,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减少资源消耗。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应单独设置回收装置,采取就地资源化处理或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堂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食堂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对用餐人数实施动态管理,按用餐人数采购、制作、配餐。
食堂主办单位应建立食堂巡视检查制度,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机关单位应加强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置张贴节约节俭、文明就餐宣传标语,因地制宜开展节约节俭教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健康膳食理念,增强节约意识,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章 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四条 食堂主办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机关食堂服务社会化改革,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承办和经营机关食堂。
第二十五条 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对引进对象实行资格审查。引进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
3.具备为机关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能力,并有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1年以上从业经历;
4.有完备的食堂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食堂专职负责人具有餐饮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所有员工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交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
6.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记录。
第二十六条 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七条 进入市级机关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堂主办单位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在市级机关单位经营:
1.在合同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的;
2.违反食堂主办单位管理规定或合同条款进行经营活动,经处罚后不及时整改的;
3.人员管理不善,未建立人员管理档案,或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审核、体检和岗前培训的;频繁更换食堂从业人员,年更换率达30%以上的;
4.转包他人经营的;
5.有其他严重影响机关食堂安全和单位职工权益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食堂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对引进的餐饮服务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前,应当告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在签订正式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同时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食堂的管理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日常服务管理,每日安排专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形成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堂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堂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就餐安全。
对引入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加强管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对因违法违规违约而中止合同的企业,食堂主办单位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通报。
第三十二条 市级机关食堂管理服务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食堂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以书面形式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业务管理和执法机构,对食堂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管理规范、服务和经营良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单位通报批评。对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为了加强我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堂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食堂费用实行食堂主任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如需添置、更新贵重、大型设备需报校长审批。
二、采购员实行备用金制,备用金暂定3000元/天。
三、领用现全必须写明用途、金额、姓名,经批准后才能支付,不能以领代报,现金报销需竟食堂主任审批签名才能支付。
四、大额用款时,须事先征得校长同意。
五、现金往来当面点清,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每天及时解交财会室。
六、实施批零差价的物品,原则上都应附有原始单据。
七、外地出差回校后三天内报销、清帐。
八、凭证、帐单分类按月装订保存,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定期盘存和结帐。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