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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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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能起到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

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精选篇1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精选篇2

一、管理宗旨及服务理念

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质服务思想,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解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职工思想中牢固树立起“顾客就是上帝,顾客永远都没有错”的服务理念,使汽车队的工作和招待所效益更上一层楼。

二、汽车队管理规定

(一)日常工作管理。

1、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思想,热情接待用户,热情周到的为用户服务,不能推迟或提前出车时间,按要求准时、准点出车,不得在为用户服务时谋取个人私利;

2、全体职工有权向领导反映自己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应认真听取意见并积极解决,应本着为全体职工着想的服务思想,能解决的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及时说明情况,沟通思想互相理解,任何人不得以此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影响出车;

3、车队以队委会为中心,努力抓好车队管理,抓好安全运输,努力抓好增产节约,努力增创经济效益,要重点抓好全体员工的服务态度,对违章违纪,违反各项规定的问题决不迂就姑息,领导和队委应严于律己,模范遵纪;

4、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车队要及时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上级和交警部门的有关文件,并根据车队行车情况抓好及时性的安全教育,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晚上7:30为车队的安全例会学习时间,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缺席和迟到;

5、驾驶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如没有任务,上班时应到车队报到或清洗所驾车辆,扫库房,在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时间,并能做到有任务时及时上岗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不得以手机信号不好为由而影响正常工作。

(二)、车辆管理

1、逐车建立健全的车辆技术档案,经常保持车辆装备齐全,性能良好,随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按车辆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2、合理使用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和交通条例,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做好日常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并采取驾驶员和修理工共同保修车辆的良好习惯,使驾驶员对自己所驾车况心中有数;

3、认真执行保修制度,制定维修计划,车辆的维修原则上只在定点维修厂家修理,如需到其他厂家维修车辆必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修理,并实行换新配件交旧件的维修制度;

4、严格实行单车核算制度,按各车分别统计各种油耗、过路过桥、停车、维修、出车补助等费用;

5、制定车辆的百公里油耗标准,在车辆出厂时的标准油耗的基础上按各车使用的年限计算,即每增加一年的使用期就多加0。2升的系数,凡经统计未超过标准的年终视情况增加奖金系数,反之则扣减奖金系数,百公里油耗表附后;

6、车辆的维修标准,即按公里计算车辆多使用一年每公里即增加0。004元的系数。凡年终统计未超过标准的并有节余者视情况增加年终奖金系数,反之则扣减年终奖金系数。大修费用由接待运输公司另行统一安排,一切维修发票需经接待运输公司经理签字后方准报销,维修标准表格附后;

7、驾驶员的出车因考虑到我院南北两院的具体问题,而车辆又分别存放于两院暂不执行统一调度,但出车必须由驾驶员及时填写出车日志,以便接待运输公司及时撑握车辆动态和统计各种数据申报加班补贴;

8、凡驾驶员私人用车或其他部门私人用车(即无偿使用),必须先向接待运输公司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否则其全部费用由出车人自己负担,事故后果自负。

(三)、业务费的提取和出车补贴、加班费的标准

1、为更好地发挥客车及货车空闲时间的经济效益,拓宽运输创收途径,凡为车队提供客、货运信息(院外为主)承揽客货运业务的人员(含本公司职工),按所提供业务量金额的5%提取业务费,

2、车队驾驶员每月补贴按小车、大货、大客每公里0。10、0。14、0。20元计算,加班费每天10元,由车队统一造表,报后勤服务总公司审批核发,

(四)、奖罚制度

1、凡每月行驶无任何责任安全事故者,按月行驶公里每公里发放0。01元的安全奖,每月在公里补贴中一同发放,反之则扣发当月安全奖。

2、驾驶员在行车和工作后得到用户或单位反馈到车队或总公司极力表扬一次的,车队当月给予20元奖金,反之则当月扣发20元,年终累计受总公司反馈表扬三次以上者,年终给予优秀驾驶员奖,另行发放奖金。

3、年终经接待运输公司统计数据各种油耗,维修未超过车队所订标准的驾驶员,年终给予发放节约奖200一500元,反之扣减。

4、车队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凡能准时到会参加的同志每月发加班费10元,如是正常出车则需上报当月当日的出车单证明并提前请假,否则罚款10元。

5、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者,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停止派车,扣发当月基础奖金,经教育不改者作解聘处理。

6、员工服务态度不好,经查实一次扣款20元,群众意见反应大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7、完成出车任务后未及时将车入库者每次扣款10元。

8、驾驶员违章扣证、两证遣失,所需费用自理。

9、驾驶员(含公司及队领导)在行车途中发生事故,根据责任计算赔款,全部责任的负担保险公司理赔以外部分赔款的35%,主要责任的25%,次要责任的15%,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10、驾驶员发生事故,经理和队长负责驾驶员赔款的5%。

11。车辆夜不归队、被盗、主车驾驶员未经批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者,扣发当月10%的岗位津贴,一切后果自负。

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精选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九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并给予便利。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十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检举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重大违法违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安全管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1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

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精选篇4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下,结合本局、所(以下简称局)体制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局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财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进行管理。局财务活动在局长的领导下,由局财务科统一管理。

2、局财务管理必须坚持财务公开、理财制度。各项目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全局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1、各项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国家及财经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入账,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2、各项上级拨入或其他取得的资金,能够保证机关必要的人员及公务经费支出。本着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

3、本局实施的基建工程须编报工程整体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实施。

4、有关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每年2次向党会进行汇报。

5、局财务管理必须严格坚持监督机制。财务科要根据核算资料和决算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每月向局主要领导上报交通、港、航三块资金收支情况表和各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三章审批制度

审批实行局重开支集体研究制和一般开支实行在制度授权范围内的分工审批制度。原则上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才能列支。

(一)局机关重支出项目一律由局党集体研究决定。重支出项目包括:

1、工程基建;

2、局各类修缮工程;

3、机关各类会议安排;

4、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5、一切用于职工的奖金、福利;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支出。

(二)审批领导

1、局长审批:

(1)财务收支预决算;

(2)资金的借贷、划拨、补助、资助和赞助;

(3)资产的增减、基建和中修理;

(4)学习进修、奖金福利等发放、补助;劳保医疗规定应审批的医疗费;各种分管副职额定以上的业务会议、招待、外交、出差等费用;人员的借聘及工资待遇等。

2、分管领导审批:

(1)业务接待费用、公务支出总额在700元(含)以内的,由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批;700以上的,经报销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由局长审批;

(2)差旅费用:差旅费用在700元(含)以内,由该出差部门分管领导审批;700元以上的,经该出差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由局长审批;局副职干部的差旅费一律由局长审批;局长差旅费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副职审批。

3、工程项目类建设开支审批:

(1)工程基建及各项中修工程支出严格按项目预算实施,由分管工程的领导审批;

(2)工程间资金借用,由财务、工程科提出方案,由分管领导认可签字,再由局长审批;

(3)交通、港、航基建招投标工程,在招投标合同范围内由分管工程领导按合同管理支付工程。如超过合同工程量时,工程科应严格按合同实际变化测算,若增减在10万元(含)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增减在10万元以上,工程科在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由分管领导及时向局长说明原因,增减在30万元(含)以上,应由局长在班子会议上说明增减原因,经决定,由分管领导审批。

(4)交通、港、航基建、维修50万以下的工程(非招标工程),由工程科在实施前编制工程项目预算。

①5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工程领导直接审批;

②5万元以上的须由分管工程领导报请局长同意方可实施,由分管领导审批;

③超30万元以上的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实施,由分管领导审批。

(5)局机关零星建造、维修工踌公室须在实施前须编排项目预算,由局长审批实施列支;2万以上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6)养护资金拨付,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局内临设的单立机构、部门的财务事项审批由班子集体研究另行规定。

第四章牵制及复核制度

1、购置、建造、中修理,要有预算、决算和合同。凡属专控商品和立项基建,应办妥专控手续(经办部门办理)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同意立项的书面依据。

2、预算内的经常性发放的月度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类津贴,由办公室制单审核,财务部门复核后发放。(其中奖金、福利、津贴的发放必须经局长签字)

3、所有借聘人员必须由办公室拟定报酬、待遇和借聘期限,签订劳动合同,经局长签字,才能生效。

4、各类建设补助性支出由补助单位提供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局长同意审批后方能办理。

5、各类文件或集体研究决定的支出都需经附文件及会议记录等支付依据,然后再按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6、各类基建工程支出要有合同、决算。特别是进行招投标的中项目支付,在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支付报告,由监理部门、工程部门、由业主代表及财务审核签字,最后由有关领导核准签字支付。造价决算时由上级部门许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最终工程造价进行的审核,调整相应的工程造价,然后根据决算审核书进行付款。

7、各类款项费用(包括差旅费)须简明填写用途或事由,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部门负责的签字,有关领导批准的手续。

8、每月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财产,必须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物品,除办妥审批、牵制等手续外,附办公室的登记凭证予以报销。

9、各类款项费用报销时,必须由财务部门核定列支账户,会计复核,出纳才付款。

第五章原始凭证审核制度

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二种:

1、外来原始凭证分发票和收据。发票用于营业、经营性经济业务;收据用于非营业、非经营性经济业务。

2、符合“发票管理统一规定”的发票和符合财税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企事业收款收据,着重审核:

(1)牵制及审批是否齐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续是否齐备;

(2)票面的'经济业务记录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有否涂改;

(3)数量、单价与金额的小写是否一致。必需附件的,附件内容和发票是否相符;

(4)票面的户名和户章是否一致,应盖“收款章有效”或“发票专用章”的是否加盖;

(5)有否超越经营、金额、结算方法和时效等的界限。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事由清楚,牵制和审批手续齐全。

4、为规范和简化手续,采取“报销汇总单”办法报销。汇总单既是自制原始凭证,又是原始凭证数量和金额的汇总。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1)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2)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3)白条及企事业单位自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

(4)混淆经营性质,超越经营范围的原始凭证;

(5)超时效、超限额、超结算方法的原始凭证;

(6)数量、单价与金额不符、小写不一致、金额涂改的原始凭证。

6、有下情况之一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1)票户与章名不符,该盖而未盖章的原始凭证;

(2)记载不正确,文字涂改而又未盖章纠正的原始凭证;

(3)牵制及审批不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

第六章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含银行存款,下同)经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把好现金出纳关。

2、设立现金日记账。日记账登记必须规范化,时序记录,日清月清。

3、不准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动用挪用,不准私借或私挂。

4、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现金相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相称。

5、出差或采购、维修、疾病等必须借款或暂领备用金的,均需简述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领导批准。出差借款在返回单位后的三天内结清。其余借款均在事毕时还清。做到一次未清,二次不借。

6、支票凭支票签发单签发。经办人员凭有效支票签发单向财会部门领用支票,办理登记手续。三天内把支票存根联附办好,报销手续的原始凭证交回财会部门,换回签发单,并予以销号。

7、支票签发单应简明购货单位及用途,约金额,签发支票账户及种类和号码。经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领导批准,财会部门核定列支账户有效。

第七章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由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实行进销存报核制。管理者必须具备《发票管理员》资格,不准直接使用票据。

2、票据台账的设制按有关规定,但总账与分账间的勾稽关系要明确,进销存发生数要平衡,持票者明细账要清楚、正确。

3、向上级部门领入的票据,凭上级部门的领票凭单,登记台账;向财税部门购入或自印的票据,凭发票,由票据经管人填制清领单,财务部门负责人作为发票人,登记台账。

4、票据核销要及时、准确,并记录入账的会计凭证,使会计核算和票据管理互为稽核。

5、持票部门要专人负责票据,填制票据内容完整、正确、清晰,服从票据管理员的指导。票据的报核必须及时,应随款报核的票据必须把款随解财务部门。

6、票据遗失或短缺由持票人及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经过,由持票部门盖章并负责人签字,经有关领导批准,予以核销。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持票人负责。

7、交通运输票据专项性强,必须专票专用。不准它用。票据管理部门有义务对各持票部门进行辅导,有责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

第八章资产登记及清查制度

1、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外购资产、自制资产,外借或自用、有账和无账资产均需清查,登记入册。

2、资产清查以办公室为主,财务部门协助。

3、资产登记分类别项,设单项资产卡片和台账。一式三份,一份使用部门(者)留存,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财务部门存查。

4、资产的报废、失灭、毁损或损坏,均须由该资产的使用部门(者)书面报告,办公室和财务部门鉴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或修复。

5、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特别是家具用具、家用电器、移动通讯工具等。遇特殊情况,可以即时清查。

6、新置资产除办妥报销手续外,还应办妥登记手续,才能向财务部门报销。

7、外借资产除登记入册外,应把有局长批准外借的借条复印一份,交财务部门备案,待资产收回或处理后退回。

第九章财务稽核制度

1、财务稽核由局组成检查组或财务部门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实施。

2、局组成检查组主要对以下财务部门为主执行的制度进行内审,重点检查预决算和各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审批、牵制的执行力度。

3、财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各有关企业、部门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纠正;有重问题或屡次不改的,收回或停发票、据、证,待整顿处理完毕,予以恢复。

4、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检查财务部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本部门人员下站对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或补充。

5、检查实行书面报告制,直接向局长及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章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分析主要是本局所经济活动分析。包括预算分析和决算分析,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全面、部分,专题分析。

2、财务分析是根据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统计资料以及通过调查研究所掌握的情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书面报告。

3、财务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综合分析来说明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财务分析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组织本部门人员实施,向局长汇报。

本制度的解释责任属局财务科。

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精选篇5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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