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我们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它能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医院预防感染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人员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须穿清洁的工作服,有明显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2.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诊疗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4.感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的患儿应单间隔离,无条件时同类疾病可同室隔离,护理人员固定、诊疗用品专用,医务人员接触患儿前应加穿隔离衣,脱掉隔离衣以后方可接触其它患儿;
5.医务人员患有腹泻、呼吸道感染、皮肤有疖肿或破溃时,治愈前不得接触患儿。
6.母亲患有急性感染性疾病时不得接触或母乳喂养新生儿;
7.限制不必要的探视,确需探视时,探视者不得有急性感染性疾病,接触新生儿之前医务人员应指导探视者做好手卫生;
8.科室监控小组成员应密切关注新生儿的疾病状况,一旦发现特殊感染情况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环境和物品管理制度
(一)空气: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天上、下午开窗通风各1次,每次30分钟。通风不良时可安装空气净化消毒器。室内温度保持在22℃~24℃,湿度保持在55%~65%。
(二)墙面和门窗: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迹、霉斑;有明显污染时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擦拭。
(三)地面:包括治疗室、储藏室、病房、走廊、卫生间、污物间等,每天1次使用清水或清洁剂湿式擦拭,污染时随时擦拭。
(四)医疗器械:包括呼吸机、监护仪、输液泵、微量注射泵、听诊器、血压计等,尤其是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如仪器按钮、操作面板,每天1次使用75%酒精擦拭消毒;
(五)诊疗物品:包括治疗台、治疗车、药品柜、病历夹、床栏杆、床头柜、电话、门把手等,每天1次使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雾化吸入器、呼吸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
(六)床单元:患儿因出院、转科(院)、死亡等离开以后,应及时对床单元使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七)办公用品,包括电话听筒和按键、电脑键盘、鼠标等,每天1次使用75%酒精擦拭消毒;
㈧基本原则:
1.清洁用具,包括拖布、抹布等,必须分区使用、清洁、消毒、晾干、保存,最好以不同颜色区分,清洁区为蓝色,污染区为红色;
2.物体表面清洁时抹布应一桌一抹一更换,禁止一桶水一抹布的清洁方式;拖布一次擦拭面积不得超过20m2,或者一病房一拖布;
3.清洁用具使用后先使用清洁剂清洗干净,再使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10分钟以上,再使用清浩流动水清洗干净,晾干备用;
4.当没有明显污染时,使用清水或清洁剂湿式擦洗即可;当有血液或体液污染时,应使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当多重耐药菌流行或有医院感染暴发时,使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每天至少2次。
5.消毒时应遵循先清洁后消毒的原则,如血迹、痰迹、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等,应清理污物,再使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覆盖作用10分钟以上,再对整个区域进行有序的擦拭消毒;
6.每日清洁消毒应有序进行,从清洁区开始,再到污染区;
7.使用腐蚀性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擦拭作用一定时间后应尽快使用清水擦拭,避免对物品产生腐蚀;
8.清洁消毒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止病原微生物和消毒剂对健康造成的危害。
9.医务人员应按医疗废物分类要求丢弃废物于盛装容器内,病室和各工作间废物每天清理二次,垃圾袋满3/4时随时清理。
三、生活起居用品管理制度
(一)奶瓶、奶嘴做到一人一瓶一嘴,使用后清水冲洗干净,集中送供应室压力蒸汽灭菌后干燥贮存,24小时更换;
(二)新生儿使用布类,如毛巾、衣物、垫口巾等,一用一换,清洗晾干后送供应室压力蒸汽灭菌备用;
(三)床上用品,如枕套、床单、被套等,每周更换一次,污染时随时更换;
(四)新生儿温箱、蓝光箱等,每日或一用一清水擦拭清洁;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按《婴儿保温箱清洗消毒标准操作规程》执行。
四、配奶区消毒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管理
1.配奶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患者感染性疾病者在未治愈前不得参与配奶工作。
2.配奶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配奶前应洗手,佩戴口罩、帽子。
(二)配奶用品管理
1.奶粉应保存于清洁干燥处,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注明启用时间,密闭存放;开启后保存时间根据说明书配制。
2.取用奶粉的勺子应干燥存放,不得存放在奶粉中。
3.配奶必须使用温开水进行配制。
4.奶具使用后,清水冲洗干净,集中送消毒供应室压力蒸汽灭菌后干燥贮存,保存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没用使用完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所用奶具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5.盛放奶具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洗消毒。
6.开水瓶每周彻底清洁去垢一次。
(三)配奶区环境管理
1.应保持空气清新、干燥,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清洁无尘。
2.每次配奶开始前及结束后,应清洁配奶操作台。
3.清洁拖把、抹布专室专用,配奶台抹布固定专用,每天更换消毒。
五、新生儿沐浴区消毒管理制度
(一)患者皮肤化脓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新生儿;
(二)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手卫生意识,指甲不超过指尖,不得配戴首饰、手表等物品;
(三)每日沐浴前、沐浴后沐浴区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干燥;
(四)沐浴区温度应保持在26~28℃,水温在38~40℃。
(五)新生儿淋浴用具每人一套,衣服、被服、浴巾、毛巾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放专用柜内保管。
(六)使用中碘酒、酒精、石腊油等盛装瓶每周更换消毒。
(七)感染性疾病与非感染性疾病患儿应分时沐浴,应先为早产儿、非感染性疾病患儿沐浴,最后为感染性疾病患儿沐浴。沐浴方法遵照《新生儿沐浴流程》执行。
(八)保持洗婴台整洁,洗婴后立即清理台面,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洗婴池每天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彻底刷洗。消毒后不可再在水池内清洗其他用物。
(九)电子称每天使用后,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十)尿布和衣物用后不要随意抛在地上,以免污染地面,应分类集中于污衣袋和污物袋内。
六、隔离室消毒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室,根据隔离要求需要佩戴帽子、口罩、手套、隔离衣。一切诊疗、护理操作均按隔离要求。
(二)室内一切物品、器具必须专用,单独消毒灭菌,如奶具、听诊器、体温表、输液盘、治疗车等。
(三)需送供应室清洗消毒物品,应单独用一容器盛装运送,不能于其他物品相混。
(四)用过的被服、衣物和产生废物均放入黄色隔离袋内,出隔离室再套一黄色袋,用双层袋包扎,并署名传染,分别送洗衣房、垃圾站处理。
(五)隔离的新生儿离室后,应对室内所用物品、器械、新生儿床、地面、空气等进行严格终末消毒。
七、感染暴发流行处置及控制措施
(一)科室发现感染流行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和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二)立即对病人分区隔离,已感染患儿安置隔离室、新收患儿安置在一病区,与已暴露患儿分开安置,诊疗用品分开配置,一切诊疗、护理操作均按隔离要求执行,认真落实洗手制度。存在严重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三)积极配合医开展流行调查。
(四)采样后,组织对室内所有的物体表面、地面、床单位、医疗用品进行全面消毒处理。
(五)密切监测发病情况,如有新发病例及时报告。
八、消毒隔离监测
1、病室、配药室的空气,医务人员手,物表每月进行微生物监测一次,
2、使用中碘酒、酒精,消毒的奶瓶、奶嘴每季度进行微生物监测一次。
3、针对监测结果,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整改。
一、布局合理,区域间标识明确,符合功能流程。
二、医务人员进入产房应更衣换鞋,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接生前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刷手及手消毒制度,手刷一人一用一灭菌。接生前应按要求消毒产妇会阴。接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三、分设生理、病理产房、待产室。产房应定时通风换气,分娩前后用动态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产妇出产房后进行终末消毒。
四、保持室内清洁,用5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物表消毒;地面湿式清扫,拖把分区使用,每日500mg/L含氯消毒液拖地两次。遇污染时及时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覆盖并清除。用后浸泡消毒,清洗后悬挂晾干。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五、一般诊疗用品如体温表、听诊器等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流动水冲洗,干燥备用。消毒液定期更换,保证有效浓度。
六、遇分枝杆菌、炭疽菌、气性坏疽杆菌、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等感染的病人污染的器具应采用1000-20__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流动水冲洗,干燥备用。
七、产妇所用物品及器械应严格按照要求处理。一般产妇用后的器械,在处置室冲去血迹后交消毒供应中心处理,确诊、疑似感染及急诊产妇用后的器械尚需放入双层黄色塑料袋内交消毒供应中心处理。
职业暴露处理流程
一、若发生皮肤、粘膜的'职业暴露后,应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从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75%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处理
四、发生职业暴露后及时上报感控科和预防保健科,填写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五、医务人员应及时留取暴露者和患者血样进行血源性疾病监测,以便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适的预防用药,并定期追踪。
六、感染源为特殊病人者,应立即上报,并严格处理。 医疗废物泄漏处理:发生医疗废物的泄漏时,应及时对泄漏物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将含氯消毒液直接倾倒在污染区域,由外围向中心进行局部消毒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1、医院感染管理员会在院长或业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建全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消毒药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等。
4、对医院感染管理科拟定的全院医院感染工作计划进行审定,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进行评价考核。
5、定期召开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事项,遇有紧急问题及时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医院感染预防方法
关注易感人群防止交叉感染
密切监测血像,若白细胞<3×109/L或发现血像聚降,须暂停治疗,密切监测体温及一般情况的变化,发现感染征象及时处理。治疗前常规检查病原微生物,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感染指标检测,根据检查结果,分室治疗。
减少侵入性操作
如治疗前列腺增生时,尽量不留置尿管,指导患者采用自然憋尿法合理充盈膀胱,治疗胰腺肿瘤时,不插胃管。对必要的侵入性操作及插管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并缩短置管时间。
保持医院环境清洁
治疗室内空气消毒,以开窗通风换气为主。每天紫外线照射1次,病室温度以18-20℃为宜,相对湿度45%-65%。治疗室地面消毒,用医院常用的消毒剂进行擦拭或喷雾消毒。
设备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对于上发生器胶囊的消毒,每完成一次治疗后,先用蘸有含0、05%次氯酸钠的消毒溶液的毛巾擦净表面的耦合剂,再用清水润湿的布擦拭干净;对于下发射器的消毒,由于水腔为开放式,直接接触人体,故每做一次治疗应当换一次治疗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