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我们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能起到规范作业和警示的作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总则
为保证现场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作业项目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门所有人员严格遵守、互相监督、杜绝违章、保证安全。
二、危险作业范围
高处作业(等于或高于基准坠落面2米)临电作业,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吊装起重作业,安装拆除作业
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安监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明火作业安全检查,动火证的批准;负责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的落实情况;对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以及时消除隐患。
2、物资部:购置、发放、更新危险作业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购置时要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严禁三无、不合格产品入场;做好有关记录材料。
3、工程部(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对作业
人员进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科学优化。
4、机械部:根据作业项目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审核特种作业操作证,杜绝假证、过期证入场。
四、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安全技术交底:在安排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组织力量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明确危害的严重性,发表主预防措施。
2、指定作业安全监督员: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监督员负责现场管理,如明火作业的看火人、各班组的工班长。安全监督员要坚守岗位,严禁私自脱岗,发现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处理或上报处置,情况危急时可指令人员停止作业,离开作业点,待处置安全后再组织施工。
3、合理组织施工作业:有作业禁忌证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状态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高处作业:作业点必须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确有1)
困难不能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严禁随意抛掷;遇有五级以上强风、大雾、雷爆等不良天气时,需停止露天作业。作业场所要有足够的照明措施。
2)临电作业: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作业时要佩戴好绝缘保护用品,挂设禁止合闸等标识标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业:主要涉及现场的氧气、乙炔焊接作业、防水作业和食堂液化气使用。现场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明火审批制度”,做到持证上岗;防水作业要加强通风,严禁与明火作业同地点同时进行;食堂管理员要定期组织对气体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进行定期检测,保证其动作灵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严格执行先检测、先通风、后作业的原则组织作业。作业前要进行申报,待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5)吊装起重作业:作业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吊装前要先对机械设备、吊索器具进行检查;操作:作业过程中做好周边防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工程,要编制专项方案并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方案组织生产。
6)安装拆除作业:对临建房屋要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进行作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设备的安装与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区要指定施工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管。
7)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于20__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__]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必须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一、动火作业的管理
1、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气体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换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如有条件时要求拆除一段生产联系的管道)经分析化验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分析记录。
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3、取样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途中断半小时以上者,则动火前应重新取样分析合格。
4、管道、设备、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热后能起化学变化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沉积物时,必须先清理干净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许动火。
5、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应按“密闭设备内部修理安全规则“执行,必须设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防护和救护措施。
6、严格遵守“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规定”,进入罐内前除取样分析可燃按气体含量达到规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气体浓度也应达到允许范围,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应在18-21%之间,罐外也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人在罐内作业时不允许气吹割,离开罐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在罐内。
7、动火作业在2m以上时,必须设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带。到易燃易爆设备管道的并应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飞溅的措施,有5级(包括5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登高作业。
8、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设备(乙炔瓶、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动火。乙炔气、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9、动火前应将现场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净,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中动火。
10、动火时应指定专人监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源,收拾好器具,熄灭余火确认无问题才能离开。
11、动火前,应经安全主管检查动火安全措施,在确认无问题后签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
12、厂区内全面严禁吸烟。
13、本制度在停电检修中同样有效,安全主管负责全公司动火证审批手续。
14、无证动火或违章动火者,视情节罚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门月奖金200元。
二、入罐作业的管理
1、设备(槽罐、塔、釜、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0、作业完工后,经验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有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三、动土作业的管理
1、动土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均为动土作业,应严格按行业标准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4)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5)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倾斜、折断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7)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8)在建筑物、构筑物附近动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术员负责管理。
2)动土申请单位在技术员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技术员审批。
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技术员、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生产办保管,使用。
2、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为了确保锅炉、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锅炉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产部部门人员和锅炉操作者其他人严禁入内,如因其它需要必须经过生产部负责人批准方可入内;
1·2、锅炉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1·3、锅炉房内严禁悬挂和堆放其他任何无关的物品;
1·4、锅炉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
1·5、锅炉设备检修时必须悬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
1·6、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
1·7、锅炉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形成记录。
1·8、锅炉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
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1、机动车辆指:来厂装运的各种运输车辆及私用汽车;
2·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和时速行驶,厂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或转弯处限速2公里/小时,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规则;
2·3、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4、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严禁疲劳驾驶;
2·5、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避让其它车辆和人员;
2·6、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3、电气设备和电工作业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必须合理设计,正确安装,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电气设备的安装、接拆电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3·3、对接触电气设备的职工,要加强用电教育,避免因使用不当引起触电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3·4、电气设备应加强检查、维护,防止本身着火,电气线路要定期检查,防止腐蚀老化线路引起漏电短路;
3·5、不准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和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并挂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末结束或末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6、必须带电检修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7、电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必须的安全劳保用品;
3·8、电器室要严密,除电工外,其它任何人严禁入内。
安健环管理的具体实施要求
1、安全检查表的使用要求及转变工序作业要求
1.1锅炉本体区域交叉作业、高空作业,汽机区域主机、发电机转子等辅机的起重作业,脱硫吸收塔反腐作业项目等必须每日按照安全检查表的要求对作业项目进行逐项检查,对于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严禁开工,应进行整改检查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1.2每天的开工检查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签字,现场监护人员进行复查签字,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察签字,维护部及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认真执行的作业点进行曝光考核。
1.3各高风险作业项目转变工序后,在下一项工作开工前由专业组织各级人员进行风险分析及布控安全措施,执行转变工序后的安全检查表单。(列:脱硫吸收塔内部检修喷砂结束后在进行反腐作业前,应进行针对反腐作业的风险分析及布控防护措施)
2.检修过程中安健环管理
2.1在检修中后期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比较高,主要是高空落物的风险、火情的风险、用电和机械伤害的风险,工作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查预控措施的有效性。
2.2开工前,各专业、各班组、各作业组,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布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工作组成员必须列队整齐。进行工前五分钟教育(包括三交三查),受教育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填写工前交底卡(包括承包商),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绝对不允许开工。工作负责人执行“三到位”的原则,即:每天班前布置会上必须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到位;必须复核工作票安全措施到位;工作人员到现场,必须亲自检查到位。
2.3架设临时电源箱时,内部对应的负荷标识必须标识清晰;每个工作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停送电,上一级开关送电前,一定要将下一级开关处于分离状态;布线规范,沿着建筑物或其它结构并远离可能受损的部位。临时电源线、焊把线敷设高度必须高于2米。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健康和环境隐患或不符合项在当天制定纠正和整改措施。
检修现场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2.4登高作业必须系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带。对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逐级验收,并悬挂标识。检修中使用的脚手架为防止变形,每天使用前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联系整改。
2.5对承包队伍及人员的管理,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2.6重要设备打开后暂时不工作时应加封条,对重要的孔、洞、管口必须加设牢固的堵板,做好防止异物落入措施,安健环管理小组对其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及各级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者,各级管理人员均应立即提出,勒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工教育整改。
2.7备品备件、工器具、检修设备定置摆放;物品摆放禁止阻塞人员通道和消防通道,现场零件不要摆放在孔洞边缘,避免碰落伤人。
2.8设备构件的起吊工作,应由专业起重人员操作,并设有专人指挥。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地停留,工作开始前做好起吊工具的检查和试验,不合格器具不得使用;严禁超载起吊,严禁有人在吊物下作业。重要部件的起吊,执行现场到位标准。行车行走移动物件时,要保证下面工作人员及其它设备安全。
2.9上下立体交叉作业,中间必须用隔板或防护网有效地隔开,做好防止落物和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现场要有充足的照明;打开的孔洞、高处作业的下方(地面)要用围绳围住或有明显标志,设人员监护,以防人员误入,同时考虑人员通行方便。密闭容器内有人工作时,其外部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职责到位。
2.10动火工作负责人必须执行动火工作标准操作卡,动火工作标准操作卡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各级人员按照操作卡履行程序。
2.11现场工作中工作负责人每天工作前检查工器具(起重工器具、手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损坏情况,发现检修中已损坏的工器具立即清出检修现场,观察工作成员在工作中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和工作中人与人之间的配合,规避出现工器具坠落和相互由于配合不当造成伤害,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2.12对油类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对清洗油、地面油污、油棉等要及时清除或放在指定地点,对环境的污染尽量降低到最轻,“谁污染、谁负责”,“随污染、随清除”,必须做到工完场清,防止发生火灾。
2.13垃圾、废旧物品必须分类,及时运出停备检修现场,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新源公司随时保持清理,并监督分类情况。
3.检修后的安健环标准
3.1工作结束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安全防护措施恢复原状态,经工作终结后,工作人员不得在现场擅自进行相应的检修工作。
3.2凡主设备、重要辅机或电气设备、公用系统经过改进、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经过改进或定值变动的,在设备恢复备用前,检修及试验人员向运行单位做书面交底,以备查阅。
3.3检修人员在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应恢复设备的明显标志,核对热机设备的阀门名称、编号、旋转方向、介质流动方向、管道色环、保温是否完好等。
3.4对于风机、炉膛、电除尘等密闭容器检修结束后一定要清点人数,在关闭人孔门时一定要进行检查,防止遗留材料和人员。
3.5现场临时电源箱和临时照明,检修后将临时电源箱处在分闸状态,并联系电气拆除;临时照明不用及时收回,避免在清理现场时出现触电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