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加强对采购单干的有效管理,避免丢失或泄露相关信息,就需要制定一些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目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分类组卷及归档内容,严格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三、组卷及归档要求
1、以项目工程组卷归档
2、卷内文件按相应的时间或序号依次归档
3、文件纸张大小为A4。字迹使用不易褪色的笔书写。
4、首卷应列入总目录、各分卷分册的目录,各分卷分册另加本卷、册的目录。
5、封面、封底纸张由办公室统一提供。
6、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分册装册。
四、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
1、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审核表;
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
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
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
3、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资料;
4、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
5、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
6、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
7、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8、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
9、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
10、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1、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
12、库外专家使用备案审核表。
(三)政府采购开标(含谈判、询价)文件
1、采购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等;
2、在递交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3、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4、接受供应商投标或谈判的记录;
5、开标一览表;
6、开标(谈判、询价)过程有关记录;
7、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评审文件
1、评审专家签到表及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
2、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底稿等评审过程记录;
3、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记录;
4、评标或谈判报告,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说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等;
5、经监督人员签字的现场监督审查记录;
6、评审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五)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文件
1、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采购结果公告(公示)记录(含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4、公证书;
5、与中标(成交)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1、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等相关记录。
(七)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
1、项目验收记录;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抽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3、发票复印件及附件;
4、其他验收文件资料。
(八)其他文件
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2、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记录及投诉处理决定等;
3、采购过程中的音像资料;
4、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归档的基本资料有:
(一)采购办下达的采购任务通知书;
(二)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询价记录;
(三)政府采购纪要;
(四)已监章的政府采购合同;
(五)其它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招标采购档案除包括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包括:
(一)招标公告(主要指公开招标采购);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开标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标参与人员、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唱标记录等;
(五)中标情况公示。
第五条邀请了相关专家评标的招标项目除包括第三条、第四条所有资料外,还应包括:
(一)参与评标的专家记录;
(二)评标办法;
(三)评标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标参与人员、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程序、评标结果等。
第六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应注意采购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避免出现资料遗失现象。采购活动各环节工作移交时,要核对上一工作环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每一个项目完成后,负责最后采购环节的人员应主动将收集完毕的业务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要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保存经手的档案资料,严禁失密、泄密和档案遗失现象的出现。
第八条对于达到保存期限应于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的鉴定,无误后提出销毁意见,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采用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包括集中和分散),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归档的基本资料有:
(一)领导批示、政府投资计划;
(二)采购申请;
(三)采购方式批复书;
(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委抽取登记表
(七)供应商投标情况登记表;
(八)评标委员会及监督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到表;
(九)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程序、评标结果、评委打分表、商务、符合性、技术审查表、评审专家质疑表;
(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
(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文件;
(十四)书面询问或质疑和询问答复、质疑处理决定;
(十五)历次资金支付申请书;
(十六)其它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采购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要认真核对资料是否齐全,避免出现资料遗失漏报现象。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催促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将评标资料和合同报我办归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归档资料必须按照采购项目归档目录要求,排列顺序,填写清楚;归档的项目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质量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案卷质量标准,对资料不全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保证档案的完整,未经领导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档案一律不准向外借出。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要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保存经手的档案资料,严禁失密、泄密和档案遗失现象的出现。
第九条对于达到保存期限应于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的鉴定,无误后提出销毁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采用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和强化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年下半年,中心开始试行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电子化系统,经过近一年的梳理和改进,电子化系统日臻完善。
一、细化流程管理,加强档案管理系统源头审核
设立档案资料电子文件档案数据库,实行项目文件资料、操作流程标准化,加强档案管理与履约评价、合同公示以及供应商库管理等工作的衔接和交叉,充分发挥档案数据库在信息管理和利用中的作用,切实做到采购项目档案利用价值最大化,增加政务工作透明度;配备专职岗位人员进行管理,提高档案资料时效性,同时确保档案数据信息的安全。
二、统一集中管理,加大档案管理系统风险管控
建立在线审批权限审批模式,包括档案借阅、归还、保存等环节的监控,实现从档案接收到档案借阅的全范围覆盖的分级控制;设立权限认证、内网外网隔离等功能项,规范档案开放程序,确保所有采购项目档案文件按照既定流程和审批制度实现对外查询和调档服务功能。
档案管理电子化系统的启用,标志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朝无纸化办公迈出扎实一步,更是中心践行革弊鼎新 砥砺前行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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