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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护管理制度参考

| 小龙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工利益,我们不能只是扣头说说而已,还要制定相关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女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1、目的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职业危害,保障女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2、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施工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女工保护管理。

3、名词解释

3.1女工保护: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进行的劳动保护之外,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和劳动条件对妇女肌体健康的特殊影响而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

4、职责

4.1劳动人事科负责女工保护的组织工作,负责开展女工保护专项检查,负责督促女职工保护措施的落实。负责女职工权益和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负责定期组织妇女病检查,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负责组织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作业女工的确定及给予适当安排。

4.2工程管理科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负责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工作。

4.3安全保卫科在安全检查及日常安全巡查时,同时检查女工保护工作。督促女职工保护措施的落实。

4.4政工部门配合开展女职工权益和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

4.5专业公司负责女职工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4.6工会督促行政落实女职工保护措施,开展女职工权益和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维护女职工权益,接受女职工的维权投诉,向行政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行政落实处理。

5、工作流程

5.1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谁。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接受女职工。

5.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4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女职工权益和妇女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妇女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知识。

5.5经期保护

5.5.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5.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5.6孕期和产期保护

5.6.1不得安排已婚待孕的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5.6.2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5.6.3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5.7.3.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5.7.3.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5.7.3.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7.3.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7.3.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5.7.3.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5.7.3.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5.6.4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6.5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6.6怀孕的女职工,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相应地减少劳动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6.7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5.6.8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二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5.6.9产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5.7哺乳期保护

5.7.1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7.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5.8.2.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5.8.2.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7.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8更年期保护

5.8.1经县(区)及以上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5.9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5.10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测和改进

6.1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将女职工的健康检查情况、妇女病及治疗情况录入女职工健康档案。

6.2每两年组织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患有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病症的女职工,凭卫生所出具的证明,由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6.3每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会女工委员参加,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女工保护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制度,侵犯女职工权益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7、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7.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7.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7.4《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8、记录

8.1女职工健康档案

8.2女职工维权投诉及处理记录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目的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女职工劳动管理。

3.内容

3.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3.2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3.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4月经期保健

(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

(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至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高处作业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3、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

4、野外流动作业、长久站立、行走、蹲位作业。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者经合同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五)女职工月经卫生费每月不低于4元钱。

3.5孕期保健:

(一)对已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建卡率要求达95%以上,怀孕3个月开始填写保健卡,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率要求达90%以上。对高危孕妇,所在单位应配合医院严密观察和监护,使高危孕妇管理率达到100%。

(二)对妊娠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三)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五)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或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3.6产期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3.7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亲自哺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哺乳期满时,正值炎热季节(七至八月份),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延长1至2个月。对双胞胎或婴儿虽满周岁,因疾病、体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哺乳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

3.8产后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依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工龄连续计算。

3.9要重视一线女职工的厕所建设,应为蹲式;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条件,采取淋浴式。

3.10对女职工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经合同医院证明,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可以照顾安排适当工作。

3.1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12对违反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3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一、适用范围

1、本文件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女员工特殊保护的管理工作。

二、引用标准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九号发布,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XX年6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XX年7月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人大,20XX年10月27日发布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XX年5月1日)

6、《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XX年修订版)。

7、《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订版)

三、术语解释

1、女员工“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经期:女员工月经期保护。

孕期:女员工怀孕期间保护。

产期:女员工产后保护。

哺乳期:女员工哺乳期间保护。

2、女员工计划生育保护,计生假:女员工计划生育保护。

四、管理职责

1、工会负责维护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保护的监督工作。

2、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女员工的录用及档案管理,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和岗位。

3、生产部负责管理及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员工劳逸结合和女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工作。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执行女员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工作程序

1、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其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作业。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3、不得因女员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4、工会按照《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员工“四期”保护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女员工“四期”保护得到有效的执行。

5、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公司女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劳动保护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6、女员工“四期”保护:

a)经期:女员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员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b)孕期: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期间不应加班加点,对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上班确有困难者,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请女工长假,长假结束后回原部门工作。

c)产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d)哺乳期: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在此期间不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上班确有困难者,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请女工长假,长假结束后回原部门工作。

7、女员工计划生育保护:

实施节育手续的女员工,可享受计划生育假,计生假期间,其工资、津贴应全额计发,即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均不予扣发。其休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b)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c)输卵管节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d)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e)同时实施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院确定。

8、工会督促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对公司女员工进行一次特殊体检(妇科病检查)。

9、工会督促公司每年为公司女员工发放一次卫生保健用品,按24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

10、工会负责对女员工的抱怨反馈按《协商与交流管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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