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旅游公司的有效管理,促进旅游区的繁荣与发展,需要制定旅游公司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旅游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了使员工忠于职守,促进旅游区的繁荣与发展,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各类制度,自觉维护平山旅游区的根本利益。
一、员工录用制度: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择优录用人才。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或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作风正派的青年均可应聘求职。
聘任程序: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填写《应聘登记表》和《个人简历》,→面试(合格者) →岗前培训→试工、试岗(一个月) →合格者正式录用,签订合同。
公司对所有员工都本着来去自由的双向选择方针,在全面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十天写出书面辞呈。经批准后,结清各部门手续,交回工作服,凭《手续结清证明》、原始收据到财务部领取保证金及工资。
新员工试用期间必须服从安排,不适应工作的可申请离职,试用期自动离职者,不发试用期工资。
二、 考勤制度:
1、正常劳动时间视部门工作需要而定。每月从26日至下月25日为满月考勤时间。
2、上班从换好工作服、整理好仪容以签到时间为准。
3、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请,特殊原因也必须到岗请假,得到经理批准后才可离岗,违者按旷工论。
4、迟到:凡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旷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以及假满未归者均算旷工,一年累计旷工两次的开除。病假:请病假需出具病假条及医院证明、病历,急诊可立即打电话,非急诊要提前请示。无医院证明或病历按旷工算。
5、上班时间若要外出须得到领班或经理同意。
三、 福利制度:
1、员工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执行月工资。月工资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确定员工工资。
2、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3、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向员工发放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辞职或除名的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应上交公司,不缴回者按服装成本费用的全部在工资中扣除。
4、为鼓励发扬集体精神,不定期的搞各种文体活动来增强员工团队凝聚力。
5、为员工提供比较充足的学习时间,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 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员工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上报领导。
3、要认真检查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顾客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
4、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领导。
5、旅游区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导围观群众。
6、若发生紧急事故,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指挥,通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财产及顾客生命财产安全。
7、员工不得打架斗殴,不允许将社会不良青年带进工作场所及与之交往,要保护自身安全。
五、 财产负责制度:
1、各部负责人,负责本部机械设备、物品等安全,对后勤部负责。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追究当事的责任或赔偿。
2、如有设备需维修时,由各部负责人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六、 奖惩制度:
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行业竞争力,建立一支严格、负责、团结、奉献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公司坚持奖惩分明,奖优罚劣,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奖惩原则。
奖励:1、对保护公司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显著者,在工作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或对公司某岗位实现技术改革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3、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公司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惩罚、纪律处分:
1、上班不穿工作服者,一次罚5元;
2、迟到:半小时以内一次罚5元,半小时以外、一小时以内罚10元,一小时以外、两小时以内罚20元,以此类推;
3、工作时间干私事、影响公司形象的、仪容不整的、发现一次各罚5元;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酗酒、赌博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顶撞领导、不执行命令者,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50元;
5、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公司利益或形象损失的将被开除并扣工资与保证金。
七、 卫生制度:
1、工作现场设施、设备、办公桌椅等由本室员工打扫,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及时清理环境卫生,保持景点、道路清洁。
3、清洁员保持大厅、过道、楼梯、卫生间、门外等卫生区域的环境卫生。
4、餐厅餐具要及时刷洗消毒,客房各类物品摆放有序,人员要衣冠整洁,客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换洗床上用品。
八、交接班制度:有准确的时间观念,每班必须提前15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容,进行接班准备。
1、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财务部指定的收款人员。
2、值班值宿人员清点本区设备、物品等,作好值班记录。
3、清洁工交班时必须保持各卫生区域干净整洁,未留有死角。
4、保安下班前认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森工平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一、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每周周一至周日:早7:30时至晚5:00时。
2、休假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三轮流安排休假。
3、事假:须提前一天申请,特殊原因也必须到岗请假,得到经理批准后才可离岗,违者按旷工论。
4、迟到:凡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
5、旷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以及假满未归者均算旷工。
6、病假:请病假需出具病假条及医院证明、病历,急诊可立即打电话,非急诊要提前请示。无医院证明或病历按旷工算。
7、上班时间若要外出须得到经理同意。
二、仪容仪表
1、工作期间须统一着工装制服,制服要完整清洁及称身。
2、不得留怪异发型及染发,女性不得佩戴太夸张的发饰。
4、男性不得蓄须,脸部要清爽宜人。女性不得浓妆艳抹,稍作修饰即可。
5、保持鞋袜清洁,鞋子每天上班前要擦亮。
6、保持身体气味清新,不得有异味。女性不得使用味道浓烈的香水。
7、工作场所禁止大声喧哗、禁止是用不文明的词汇。
四、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员工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上报领导。
3、要认真检查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顾客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
4、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领导。
5、旅游区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导围观群众。
6、若发生紧急事故,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指挥,通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财产及顾客生命财产安全。
7、员工不得打架斗殴,不允许将社会不良青年带进工作场所及与之交往,要保护自身安全。
六、奖惩制度:
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经济效益和企业行业竞争力,建立一支严格、负责、团结、奉献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公司坚持奖惩分明,奖优罚劣,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奖惩原则。
奖励:1、对保护公司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显著者,在工作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或对公司某岗位实现技术改革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3、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公司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惩罚、纪律处分:
1、上班不穿工作服者,一次罚10元;
2、迟到:半小时以内一次罚10元,半小时以外、一小时以内罚20元,一小时以外、两小时以内罚30元,以此类推;
3、工作时间干私事、影响公司形象的、仪容不整的、发现一次各罚10元;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酗酒、赌博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顶撞领导、不执行命令者,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50元;
七、卫生制度:
1、工作现场设施、设备、办公桌椅等由本室员工打扫,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及时清理环境卫生,保持景点、道路清洁;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
八、交接班制度
1、有准确的时间观念,每班必须提前15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容,进行接班准备。
2、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财务部指定的收款人员。
3、值班人员清点设备、物品等,作好值班记录。
4、保安下班前认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一、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曾于1988年6月1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来华旅游者的安全。1989年10月,国家旅游局召开了全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所有旅游安全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忠于职守,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为重振我国的旅游业做出贡献。1990年2月20日,在总结多年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4年1月23日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发布的法规,它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该《办法》分5章17条,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游活动中,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与认识。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发展,也就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为了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使这一工作有专门的机构负责。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6)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7)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3.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首先,要做好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即: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以上各部门。
如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者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按照《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其次,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源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对于涉及外国旅游者伤亡的事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为:
(1)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迈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为正常死亡;因意外突发事故死亡的,为非正常死亡。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速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3)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求。
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其有关规定办。
(4)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但究竟如何处理,庞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的意愿。
(6)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尸体、棺枢出境须具备以下证明:⑦由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鉴定书,在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②由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③由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
(7)死者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8)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5.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问题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踏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国家有关保险规定主要是指:《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保险条款》、《航空公司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飞机战争、劫持保险条款》、《银行和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等等。这些保险规定的内容,由于本书篇幅所限,在此就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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