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 节电管理制度
(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温度高于28度以上启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二)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三)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四)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耗电。
(五)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六)对水电管道、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应每月检修一次。
二 节水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们,杜绝跑冒滴漏。
(三)科学设置办公区(楼)绿化地和景观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河水浇灌。
(四)加强供水管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五)爱护给水和供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三 节约公务用车燃油管理制度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开展驾驶员节油培训,推广节油经验。
(四)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严禁公车私用。
四 节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的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和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使用圆珠笔或其它一次性签字笔。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三)推行电子政务。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制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促进全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度本制度。
节电管理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集中供暖单位原则上不得启用空调),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三、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四、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六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五、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电耗。
六、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电取暖器、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七、对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及其它用电器具,定期进行检修,杜绝漏电现象。
八、各单位设置专门的用电管理人员,用电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杜绝事故发生。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如有违章行为发生,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节水管理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各公共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号召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三、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水龙头或阀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使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四、科学设置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频率,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科学的灌溉方式,节约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浇灌。
五、禁止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
六、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七、爱护供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八、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推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倡采用社会化的用车保障方式。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少开一天车的规定,除特殊公务用车外,各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周末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一律集中封存管理。
五、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六、提倡以单车为单位建立油耗台账,降低公务用车单位(公里)油耗。
七、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严禁公车私用。
八、推广车辆维修费用和油耗实行单车核算,落实“一车一账”。
九、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能耗统计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成立节能领导小组,设立能源管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对本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统计本单位能耗、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账。
二、各公共机构要落实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单位能源消费要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三、公共机构应当按时报送能耗报表,于每年3月10日前,向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报送上一年度能耗年报表及能源消费状况分析报告。
四、公共机构要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上报工作。
五、公共机构要建立本部门(系统)能耗统计制度、分析制度,并及时将制度建设情况报送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
办公用品节约制度
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提倡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三、推行电子政务。要充分的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并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
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三、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年度考核目标作为评价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四、各公共机构节能领导组要对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节能目标和责任。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工作。
(二)收集、整理、传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三)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四)分析总结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过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传达上级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能源审计制度
一、制定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二、审计方法
自愿能源审计和强制能源审计相结合。各公共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简单能源审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根据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报告和开展能源检查情况,定期对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开展强制能源审计。
三、审计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水、电、油、煤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审计结果
(一)自愿能源审计结果,由本机构根据审计结果指导本机构节能工作实际,存在严重超标准节能情况的,要及时上报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分析原因,解决问题。
(二)强制能源审计结果,由实施强制能源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接受审计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问题严重的,报镇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一、考核评价的范围
全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考核评价的对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考核评价的责任人。
三、考核评价的方法
采取统一考核的方法,对列入节能考核评价范围内的公共机构,由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逐一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的内容
(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和能耗统计报表、能源分析报告等上报情况;
(二)节能工作管理岗位设立情况;
(三)年度节能目标计划、节能制度建设和能源消耗台账设立、执行等情况;
(四)节水、节电、节油、节煤和节约办公用品等情况;
(五)公务车配备、使用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建立、定额消耗等情况;
(六)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情况;
(七)新开工建筑是否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
(九)推广节能灯和再生能源等节能措施情况;
五、考核评价结果的处理
(一)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节能工作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节能管理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节能工作问责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公共机构目标考核体系,对在节能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开展节能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镇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对长明灯、长流水、公车私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全镇通报。
三、采取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各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情况督查,对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达的各项节能指标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实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节能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应当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
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
(一)造成重大资源浪费;
(二)完不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的;
(三)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力争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五、加快用电设备改造。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六、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七、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各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
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毕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三、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大面积绿地应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
四、要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龙头损坏及时更换,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五、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公务用车节油和维修管理制度
一、公务用车的购置应选购节能、环保、小排量的经济型车辆。
二、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应逐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予报废。
三、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IC卡定车加油制度和定点维修制度。
四、以单车为单位建立油耗台账,降低公务用车单位(公里)油耗,对各单位车辆燃油消耗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五、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油宣传教育,提高对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
七、节假日除公务活动需动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入库封存停用。
八、驾驶人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节省油耗。
九、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十、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驾驶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十一、积极开展节能评比工作,对在节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车辆费用定额严重超支,车辆油耗严重超标的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十二、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派遣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堵塞管理漏洞,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力求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
1、局机
关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同意私自采购。
2、坚持集体采购。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参与人数在二人以上;大宗、批量、贵重物品由局分管领导在采购地点、规格型号和质量价格上予以把关,全程参与采购工作,参与人数在三人以上;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3、严格采购审批。随用随买的个别零散性采购,单项或一次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单项或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单项或一次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报告局主要领导或提请局务会研究后方可采购。
4、采购工作要科学、合理,增强透明度。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货比三家,讲价压价,努力做到货真价实,物美价廉。本地有的物品,只有当因差价节省的钱超过交通运输成本时,方可派人派车到外地采购。
5、办公用品采购的一般程序为:需用单位或个人向局办公室提出购物申请→局办公室确认库存无可用或可替代的物品后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按规定在具备监督条件时实施采购→所购物品交与申购单位(个人)或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采购人和验收人各自在发票上签字→有关领导按规定批准权限审签→财务室报销。
二、办公用品的保管
1、办公用品由局总务室负责保管。办公用品的保管与采购人员应由2人以上分别担任,各负其责,不得一人双兼。
2、库存办公用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科学确定,合理控制。常用、易耗、便于保管和适于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品可适量库存。要避免不必要的储存或过量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3、批量购入的办公用品应即时入库存储,物品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要搞好验收交接,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本)上如实填写接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并签字。
4、加强对办公旧物的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科室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交由局总务室保管,总务室要及时回收。登记造册,修旧利废,充分利用。
5、定期进行办公用品库房盘点,确保帐物相符。随时掌
握库存物品的数量、质量和需求情况,适时增加库存,保障供给。
三、办公用品的领取
1、领取的原则是:工作任务清楚,使用目的明确。一次一领,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少,专领专用。
2、领取时,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本》上写明日期、领取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项并签字。领取非库存、专门采购的办公用品时,领取人须在购物发票上签字。领取接待用品(如水果、茶、纸杯等)时应由接待承办科室人员在购物发票或领取登记本上签字。
3、仓库保管员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领取数量和次数,保证办公需要。对于消耗品,可根据历史记录和经验法则设定领取基准。明显超出常规的申领,领取人应作出解释,否则保管员有权拒付。
4、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器、计算器、剪刀、台历架等)应列入移交,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
5、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序列,明确责任人。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应立即退还给采购员或保管员,采购保管人员根据情况予以调换或收回入库。
四、办公用品的使用
1、要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处处精打细算,提倡节省每一张纸、每一颗钉、每一滴墨、每一分钱,努力降低办公成本。
2、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不得用办公设备干私活,谋私利;不许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
3、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关闭电源。定期维护保养,最大限度的延长办公设备、用品使用寿命。
4、办公用品使用要物有所值,物尽其用,不要大材小用、贵材贱用。复印纸应用于复印,不得用做草纸、包装纸;大头针、曲别针等要反复使用;纸张可双面利用,修改校对稿可先用废旧纸张打印等,充分发挥各种办公用品的最大使用效率。
5、印制文件材料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要根据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及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制方式,既要方便快捷,又要使成本最低。并力求使印制数与需用数基本相符,略有余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6、对于高档耐用办公用品,科室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一般不得重复购置。使用中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原采购人员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保修、维修、配件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能耗统计制度
一、各单位要设立能源管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督促建立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帐。
二、明确能源管理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及联系方法、记录表格并形成文件。
三、参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研究制定合理的用能、用水定额及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定额管理。
四、建立能耗、水资源利用等基础数据的专项统计制度和方法,开展能源统计工作,挖掘节约空间,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
五、建立用能设施分类能耗统计或分项能耗统计制度。
(1)可按照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等类别实施分类建筑物能耗计量。
(2)可全面、准确地统计办公用品、水、电、燃油、耗材等能源消耗数据,并定期做能源使用分析。
(3)能源管理人员应及时、积极、准确地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建立能源消耗统计表。
(4)应统一能耗统计数据的内容及格式,逐步实现数据
采集记录的自动化、电子化系统建设,建立可靠性强、效率高、共享度高的能耗数据库。
六、定期开展能源统计,积极配合并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能源统计工作。
(1)用水统计:局机关大院为一总用水单元,局机关大院外各单位各为一个用水单元,每月统计一次,局节能办每季度汇总一次。
(2)用电统计:局机关大院为一总用电单元,局机关大院外各单位各为一个用电单元,每月统计一次,局节能办每季度汇总一次。
(3)燃油统计:由各用车单位按单车每月统计一次,局节能办每季度汇总一次,并进行公示。
(4)车辆维修统计:由各用车单位按单车每月统计一次,局节能办每季度汇总一次。
(5)办公用品统计:由各单位按月统计,局节能办每半年汇总一次。
(6)经费开支统计:由各单位每年对召开会议情况、电话费开支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局节能办。
(7)节能采购统计:由各单位每年度对本单位节能采购进行统计,上报局节能办。
(8)各单位每年度要对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
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局节能办。局节能办要及时汇总各单位能耗情况,对全局每年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书面报告。
合同能耗管理制度
1、加强合同能源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2、委托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
3、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应严格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节能项目申报时应提供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提交的项目实施前后的用能状况审核报告,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5、合同能源管理采取后扶持方式,即完成节能改造并通过节能能量核定后拨付改造资金。
节能工作奖惩制度
为圆满完成节能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节能工作问责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单
位综合评价体系,对在节能工作方面成绩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开展节能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采取年末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各单位进行节能情况督查。
四、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实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节能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应当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
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
(一)造成重大资源浪费;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三)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经过考评获节能先进单位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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