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门店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应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3)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区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6)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7)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国家架有关规定执行。
①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②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③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④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8)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②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③调配处方药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④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⑤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范了处方药品的销售和管理。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药房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的销售和管理。
3、责任:
3.1营业员: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进行管理。
3.2质量管理人员有责任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
4、内容:
4.1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本药房严格执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在陈列货柜和货架上方应悬挂相应的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2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本药房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执业药师(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3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出的处方销售。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才可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4.4执业药师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改用其他药品。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可与医师联系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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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 应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
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
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3)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区陈列,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5)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6)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
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7)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国家架有关规定执行。
① 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②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方可销售,
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④ 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8)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
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 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
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
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② 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
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③ 调配处方药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
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④ 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
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⑤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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