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文,希望你喜欢。
总则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整个项目进行的重要环节,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环境影响等协调、控制、指挥的权利和责任,旨在工程前期准备至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展工作。工程部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唯一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一章 工作制度及岗位设置
1着装、礼仪、礼节
1.1上班是应穿项目部统一服装,做到服装整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1.2员工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帮助,要用言行树立五分指的形象。
1.3在接待来电、来访时要礼貌用语,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
2环境卫生
本部门人员要主动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所有文件、资料、报纸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等要保持清洁,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将个人桌面收拾干净。
3各种办公设备的使用
3.1电脑、打印机的使用要注意爱护,注意节约。
3.2电话是联系的重要工具,禁止利用办公室电话进行私聊。
4保密细则
各级人员不得向外透漏公司的图纸、管理方案、测量数据、现场数据、财务状况、领导资料、通讯录及其他有关项目保密信息和内部情况。
第二章 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1责权划分
1.1协调施工、监理、业主、设计代表单位的关系。
1.2根据国家及库阿高速指挥部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归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2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以预防为主、确保质量为目的。
3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3.1建立以总工为首,工程部长负责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3.2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根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做到管理到位。
4图纸首发及和审核
4.1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专人负责发放给施工单位。
4.2工程部长要及时组织技术员认真审核图纸
4.3图纸审核要点
1、各个部件的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及预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件设置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各部件安装衔接是否有问题。
6、现在的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度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5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部长组织有关技术员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工程部部长负责整理并发放给技术员。
6技术交底
由工程部部长组织各技术员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技术员向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每一细节,交底要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主要事项。
7施工
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进行施工。
8设计变更
8.1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文件)进行。
8.2施工中有下列情况因及时向上级反映,经项目部向业主、监理、设代提交并通过,待拿到设计变更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
2、合理化建议
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8.3设计变更图纸、变更通知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施工的依据。
9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包括材料质量、安装情况等)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
10竣工验收
10.1竣工验收条件:
1、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档案齐全,并以通过监理、质检部门的审核
10.2竣工验收由五分指、监理、质检站、业主、设计单位联合进行
11 工程质量管理
11.1工程部应当认真贯彻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管理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各自施工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负责。
11.2工程部应按照最新的道路施工质量验收体系规范的标准,控制工程质量,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1.3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质标准,应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对施工队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对不合格工程或质量隐患下达整改指令。
12质量事故
12.1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通知相关领导,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12.2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应及时书面报送指挥部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12.3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第四章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目的
为规范工程文件资料管理,明确工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范围、接受、分发、回收、存档的具体工作程序,划分各部门的职责,确保个各有关方均能及时获得,顺利进行工作,以利工程建设和竣工移交,特制定本资料管理制度。
2档案管理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前期、中期、后期)。
3职责
3.1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和工程图纸资料的归档管理。
3.2负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环境控制措施等文件的初审、督促实施,以及相关文件的归档管理。
3.3负责项目建设中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累积和完整、准确的掌握工程施工的情况,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
3.4管理好领用的工程文件,回收、整理、移交文件。
第五章 部门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1工程部工作职责
1.1、负责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1.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工法以及公司《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以及业主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监理规程等文件。
1.3、在项目总工的主持下,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报批和实施。主持一般性的施工技术设计工作。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每个环节都应贯穿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对安全难度系数大的施工操作方案进行优化。对确定的施工方案,检查实施过程。遇有方案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安全技术措施。
1.4、学习、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参加业主组织的设计交底和现场调查核对,会同有关人员审核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绘制细部大样图。组织向现场技术人员、工长、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包括工艺方法、质量标准)、安全、环保措施和操作要点等内容的二级交底工作。
1.5、负责开工报告的编写与报批工作,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保证安全与生产工作协调一致,组织均衡生产,确保工期目标实现。确定危机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的专业性强的项目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1.6、开展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质量过程识别、危机源和环境因素识别工作,评价出质量控制关键点、重大危机源和重要环境因素,并针对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或管理方案。负责对本部门工作有关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合规性评价,具体操作执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绩效监测管理规定》。
1.7、监督和检查施工队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有效控制(劳务)分包、测量、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施工技术业务管理。
1.8、督促工程技术人员填写施工日志,及时编制、上报有关工程报表;做好技术文件和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签认、传递、汇总和归档工作。负责编制交竣工技术资料,参与交竣工验收。
1.9、深入施工现场,核对图纸、工程数量,办理工程变更设计的报批和实施,检查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解决施工技术难题,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控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1.10、负责对本项目技术质量的定期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应进行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程特点,组织有关技术研究课题和“四新”推广项目的实施。参加撰写工法、专题论文和技术总结工作。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1.11、负责指导检查和测量放羊的技术业务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指标、技术要求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12、参加项目质量定期检查,参加项目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配合、参与公司的质量大检查。参与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1.13、负责项目计量管理工作,建立计量器具台帐,作好计量器具的鉴定、维护和保养工作。
1.14、负责项目的技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教育,制定节能计划和措施,并对项目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1.15、负责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满意程度及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分析。
2工程部安全责任
2.1对施工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2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治理尘毒危害等情况,负责制定技术措施。
2.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等,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艺等技术文件,使安全措施贯穿在上述各项的内容之中,并要特别注意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负责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2.4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作方法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作试用试验,以报安全,完善和可靠。
2.5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6进行技术交底时,应明确、规范、细致地一并进行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交底。
2.7参加安全检查,对出的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及效果。
2.8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措施。
3工程部长岗位职责
3.1熟悉本部门的业务,职责范围及内容。认真学习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及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
3.2领导和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并审核施工图纸。
3.3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3.4负责编写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3.5配合总工程师向各工区进行技术交底
3.6做好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3.7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3.8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3.9负责进行安全技术、污染防治、劳动保护的研究工作,承担工程安全技术的审查和设计,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对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负责。
3.10在施工前负责提供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3.11协助人力资源、安全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2参与有关劳务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3.13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角度分析施工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4.1按照本部门主要工作的分工,负责相关工程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工作中要相互协作,并按规定要求,做好分管工作。
4.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设计意图,掌握设计要点,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和补充必要的技术保障措施。参与技术交底,组织相关技术方案施工。
4.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控制、指导,督促操作班组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查。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和工程验收单,参加中间检查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好施工日志。注意施工原始记录和各种签认证明的收集、分类整理,并及时上交工程部。
4.4深入基层了解和研究问题,解决和处理施工操作中出现的一般简单的技术问题,指导或帮助班组解决有关难题。及时收集资料,总结经验教训,撰写技术论文和工作小结,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4.5负责对一般性测量放样和试验检测取样工作的技术把关。
4.6努力学习先进技术和工艺,钻研业务,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5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5.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5.2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5.3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5.4按照技术部门编制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补充编制分项分类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实。
5.5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项目经理。
5.6对项目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用品,进行技术验收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6资料员安全生产职责
6.1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资料存档和保管。
6.2按时、按规定做好安全安全技术资料,使之真实完整。
6.3深入施工现场,配合安全员检查安全生产,做好记录,使安全资料符合施工现场实际。
6.4如实做好资料,不准不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便做记录,导致安全资料虚假不切实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保障救援电话畅通。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
实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收费站出口处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二)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
(三)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
第十八条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联网收费。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账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本条例规定检查、制止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公路标志、标线。
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边沟外缘50米,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外缘20米,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中途不得装卸货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五)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
(六)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时,应当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并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保护司乘人员、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因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应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内。
第三十一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进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但是,洒水车、清扫车不得逆向行驶。
养护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距离施工现场不少于5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和养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三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恢复交通。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对事故多发点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现路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确需改进、完善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1000元罚款;责令承运人或者驾驶员纠正超限行为,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未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通行的车辆、人员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接受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暂扣交通部门核发的证件。待处理后,放行车辆,退还证件。
第四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本章规定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
(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 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 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过公路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的人还会看: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