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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 小龙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管理,保持清正廉洁,防止腐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制度内容,希望你喜欢。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面落实“三个代表”的思想,不断提升每个教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实现人人廉洁自律的目的,特制定带河二小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成立以校长负总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

二、加强政治学习,认真落实“三个代表”和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中央纪委第六、七次全会上作出的各项新规定,从思想上构筑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防线;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民主评议工作,做到应参加的民主生活的人数达100%,应参加自查自纠的人员达100%,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认真贯彻“五条禁令”,杜绝“三乱”现象出现;

五、认真受理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六、继续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

七、合理利用学校经费,严格执行“带河二小后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后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作用,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办事,让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篇二

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文献;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政意识,增强廉政观念。

二、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把机关建设成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单位。教育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当好人民公仆思想,培育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干净干事。杜绝“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的现象,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干净干事、争当廉洁从政典范。

四、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围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按议事制度、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纪律,形成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科学机制。

五、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严格财务制度,不准借开会、学习、接待来往客人等事项,用公款参与高消费。

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要求党员干部在行政中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利益,提倡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同腐败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七、要自觉遵守局制订《办事公开》、《反腐保廉》、《服务承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廉政制度。

八、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违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篇三

1、局党组、各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由单位党政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把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有腐败现象的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有腐败行为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2、各支部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要始终保持清政廉洁,防止腐败,杜绝不廉洁行为。

3、严格执行中纪委“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和补充规定,廉洁从政,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

4、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5、坚持廉政公开制度,做到制度、收费项目、收费金额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改进领导作风,提高工作效益,坚持原则,尽职尽责,严守机关纪律,克服工作推诿扯皮现象,党员干部要带头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7、坚持团结,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觉悟,统一认识,通力协作,搞好工作。

8、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办事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认真听取各方面批评和建议,改进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确保我局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落到实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乌鲁木齐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日程、纳入总体工作规划与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以党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为依据,以责任制形式对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予以明确和规范,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发挥一把手的作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财政工作任务相结合,要与各级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要与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相结合,实行奖惩兑现。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局党组对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党支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局党组正职领导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所分管工作和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处室领导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纪检组、监察室在市纪委和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本局处室领导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及廉政档案工作。

第七条 局党组、局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的领导在本局及处室、单位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局党组全年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不得少于2次。

(二)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的法规,抓好典型,抵制歪风,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全年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反腐败教育不少于4次。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局、本单位及财政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遵守政治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全年不少于2次。

(五)严格落实推荐、选拔和任用干部和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不合格的干部进入领导岗位。

(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向局党组和上级纪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反映情况、报告工作,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关于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局党组及所属单位党组织领导成员的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规定》,模范地遵守中央和自治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制止奢侈浪费的“双八条规定”认真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章 责任考核和检查

第十条 局党组负责对各处室、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各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班子考核、工作考核、年度考核、总体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可在年中有侧重地组织专项考核,考核的主要办法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走访调查、抽查打分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局党组及各处室、单位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总结本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乌鲁木齐市财会职业学校及局机关各党支部要以书面材料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检查情况。各级党政一把手每年年终要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写出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的专题报告,单位副职要向正职报告,并抄送纪委(纪检组)。

局纪检组、监察室每年要不定期地检查了解和收集市财政系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考核,要坚持自我评价、组织考核、群众监督相结合,注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搞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各处室、各单位领导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必须列入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奖惩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重点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渎职行为。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责任关系。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错误决定,要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责任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处室、单位严重问题不及时解决的,或者对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不及时查纠的,致使滋生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的人有明显违纪行为,要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报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或党纪处分;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态度暖昧,认识含混,同情、支持、甚至包庇、纵容、参与分裂活动的;对上级各项稳定工作部署不认真履行,失职渎职,酿成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关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八)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等,比照相关规定的处理条款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非党员领导干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他干部责任追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各处室、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结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综合考核,根据考核分数,划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领导班子、单位和个人及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查找原因,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与评选先进单位,先进处室、先进个人等各种表彰奖励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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