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能起到很好的规范行为作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伤规章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工伤报案备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申报内容:
按《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申报。
4、受理部门:
部门主管将《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报与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主管在调查事故详细经过中,可再次根据事件经过清楚记录报行政管理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行政管理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五、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报告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1)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3)事故发生要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关应急人员,到现场调查拍照、取证。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时内由行政管理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500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3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1000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500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附件:
1、《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2、《员工工伤报告表》;
1.目的
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 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具体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