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1目的:为规范化管理装卸班组,调动搬运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能动性,统一人力费用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2人员编制:依据工作负荷每天0件成品出库核算:一般定员6―8人,其中班长1人。成品码板组、成品装车组统一由生产部管理,作业时服从仓管员的现场指挥。
3搬运工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3.1负责产成品的码板、装车工作,遵循“先码板、后装车、先到先装”的装车原则。坚持“仓管员、客户(司机)不在场不装。破包、烂包不装。出库手续不全不装”的原则(特殊情况听从仓管员调度)。
3.2听从仓管员对成品的堆放位置、码板及码垛要求的指挥。力求准确、到位,并堆放整齐。
3.3装货前、卸完货物后主动清扫车箱,必要时找材料铺垫,以防弄脏成品包装。
3.4工作时间接到装车任务后,应在10分钟内赶到装车现场。了解成品品种、总件数和总吨位,确定装车方式、堆码面积和高度。
3.5在装车过程中发现产成品有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装车工作,并及时通知仓管员。成品装卸工需做到随时点数并复核品种,做到轻装轻放,防止损坏包装箱或弄破箱内成品。
3.6当班结束由仓管员开具装车力资单,装卸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仓管员应拒开。
3.7工作期间,做到安全、文明作业。工作期间不得喝酒、赤背、赤脚、穿拖鞋或其它易打滑的鞋。装车过程中不得嬉戏打闹,严格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不得索取司机财物,与客户争吵,不得在仓库内吸烟。
4搬运工班长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4.1负责对当班的管理和调配,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装卸任务。
4.2主持搬运工工作例会正确传达上级指示,并组织参加公司或部门的有关会议。
4.3负责安排搬运工的班次,检查和记录出勤情况。
4.4有对搬运工的管理权、调度权。
4.5有对搬运工的人事调动权。
4.6有对搬运工纠纷的协调权。
4.7有对引进和辞退搬运班工的建议权。
5作息时间:搬运工应遵照公司规定按时上、下班,执行打卡制度,其余时间应做到随叫随到,并严格执行当天到(发)货须当天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生产主管批准同意后可移到次日一早装车。
6薪酬管理:搬运工的薪资分为月计件工资,以月为单位实行保底。
7.1月计件工资及力资费标准:
7.1.1按月度装货总量乘以单价计算,其计件工资,由仓管员核定数据为依据。
1、码垛板加装车:成品为每吨8.2元。(码板区域为仓库堆放成品移到垛板,装车区域为叉车把成品移到货车方便装入位置处,开始装车)
2、只装车不码板:成品为每吨5.2元(装车区域为叉车把成品移到货车方便装入位置处,开始装车)
7.1.2装卸班长管理津贴为50元/月
7.1.3月计件工资在次月20日时发放,遇节假日时顺延。
7.2保底工资:搬运班组薪酬收入以季度为单位执行保底工资,保底工资为计件工资和计时辅助工资的总和。搬运班组季度平均保底工资总额为1500元/月(若搬运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超2天(不含2天),则其不享受保底工资)。
8其它:为加强对搬运班组的管理,严肃领导责任,实行搬运班班长对本装搬运工负连带责任的处罚办法。
8.1搬运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打架事件,按公司制度原则上做开除处理,特殊处理时,罚当事人20―200元/人次罚款,并给予纪律和其它处分。班长负管理责任罚2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由公司管理层讨论后给予处罚。
8.2在装、卸车时不服从现场指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扣除当班搬运班组当日总力资费的20―50元/次的罚款,并给予搬运班长通报批评。
8.3在装、卸车时不配合仓管员清数而造成短少或盘盈的情形,该搬运班组承担损失额的20%的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给予处罚。
8.4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部门领导同意,工作时间内接到装、卸车任务指令后未能及时赶到装卸现场的,处罚装搬运组当日总力资费的20―100元/次,罚搬运班班长20元,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5搬运工拒不服从公司临时工作调配,处罚当事人20―50元/次,并给予通报批评。罚搬运班班长20元。
8.6装、卸货结束后不清扫工作现场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清扫卫生责任区域罚款当班搬运班组50―100元/次。罚搬运班班长20元,并通报批评该班组。
9本办法从二○__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生产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为了公司管理得到更好的履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特对我公司装卸工日常行为规定如下:
一、员工素质要求:
1)能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保守公司生产、工艺、技术,不向外泄漏。
2)勇于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敢于承担责任,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
3)工作中能做到随叫随到,任劳任怨,能胜任本职工作,并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能充分认识到‘以质量求发展,以效益谋生存’‘质量就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就是企业的生命’。装卸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班长汇报,问询解决办法。
5)事事先为厂着想,树立以厂为家,厂荣我荣、厂衰我耻的信念。
二、劳动纪律:
1)有装卸任务时要随叫随到,不能有任何推托。对特殊装卸任务要特殊完成。
2)装卸车时要服从领导安排。如不服从造成货装完后又倒塌的后果,装卸工自己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装卸工自己负责。
3)不能向司机或货主索要物品。
4)装完车后要打扫干净工作岗位,清扫后责任区不得有垃圾其它杂物,地面保持清洁,否则扣10元。
5)员工对公司有合理建议和意见可以直接和公司领导谈,不得私下搬弄事非,扰乱人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为派遣方向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派遣员工还约定试用期、岗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须经派遣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承担。
3、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须经本人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相符方可生效。
4、签订劳动合同后15内,公司到人社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5、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派遣员工各持一份。
6、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1、派遣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由公司通知用工单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派遣员工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派遣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派遣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
2、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司可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公司,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公司与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的;
2、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规定劳动解除合同的。
3、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员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员工在我公司连续工作的,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员工最低工资作为正常工资增长。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单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特殊津贴等津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的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及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和比例以当地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按当地政策执行,并且缴费基数应随着当地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离职当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时时间
第二十二条依国家规定公司被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对于派遣员工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的用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实施特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执行标准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职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及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工作纪律: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节约原材料、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作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派遣员工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派遣员工进行工伤申报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派遣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和相关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及《职工守则》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并经公司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要讨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予以处理。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三)务工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务工人员的劳动纪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考勤是发放工资的依据之一,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2、各作业班组务工人员的考勤,由经济责任人指定或委托班组长负责,务工人员互相监督核对,经责任人审查确认后,原件在次月5日前交项目部财务入账,复制一份交劳务管理员留存供相关部门备查,
3、劳务分包项目考勤表由劳务公司负责填报,次月5日前必须报总包企业项目部劳务管理员汇总备查。
4、务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请病假、事假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必须按入场的时间,真实姓名按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故意伪造考勤表,虚报多报人数冒领工资款,经查实严厉处罚。
(四)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人员,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为了确保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按工程合同额的2%比例存入工资保证支付帐户。
2、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要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工作量情况,由作业班组负责编制工资发放表并报项目部审核。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发放前三天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经确认双方无异议后,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证明签名领取,不得代领工资。经务工人员签名的工资表,除财务入账外,复制一份备查,并保存二年。
4、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劳动合同录用胸卡领取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工资不予发放。
5、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管理员负责劳务工人员考勤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报公司项目部审核并存档。经核实后支付约定劳务分包工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并按规定要求发放务工人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