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 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组织结构与环境的不相适应风险
环境的不确定性影响着企业对环境的信息需求和从环境中获取资源的需求,这直接影响着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环境的不确定性可以从环境的复杂性和稳定性两个维度进行考察。环境的复杂性指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外部因素的数量与不同之处,如消费品企业面临消费者这样单一的市场环境就比电信运营商面临许多不同顾客的市场环境简单得多。环境的稳定性指环境因素的变动程度,一个环境领域如经过一年或几个月仍然保持不变就是稳定的。而不稳定的环境下影响企业经营的因素会突然变化,如竞争对手对企业的市场行为做出了针对性或对抗性行动,这会导致竞争环境的不稳定。
环境不确定性程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具体表现在对职位和部门、组织的分工和协作方式、控制过程及计划和预测等方面。当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增加时,外部环境中的每个因素都需要一个岗位或部门与之联系,组织结构中的职位和部门的数量会增加,这样增加了企业组织内部复杂性。当外部环境迅速变化时,组织的各部门在处理外部环境中的不确定性方面变得高度专业化,每一部门的成功都要求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组织的差异化程度越高,部门之间的协作就越困难,从而组织中承担协调整合功能的固定机构和人员(如品牌经理、客户经理)与临时机构等(各种委员会)就越多。因此不确定性高的环境下,运行良好的组织具有较高的内部差异化和整合水平,反之不确定性低的环境中运行良好的组织则差异化和整合水平相对较低。
环境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影响着组织内部的规范化程度。当外部环境迅速变化时,组织内部相对松散,控制较弱,更具适应性,管理灵活性较高。当外部环境较为稳定时,组织内部的规章、程序和权力层级较为明显,组织的集权化程度和管理稳定性程度较高。
二、组织结构与集团战略的不相适应风险
根据钱德勒的研究,公司战略对企业组织结构设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司战略对企业组织结构形式的影响见表。后来的研究表明组织结构的变革也可引导企业新战略的形成和发展。采用专业化经营战略的公司通常采用集权的职能制,其原因是由于经营的产品品种单一,管理比较简单,管理人员较少,有利于加强控制,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采用主副业多元化战略的公司主业通常采用直线职能制,理由同上,对于共享相关资源的副业通常采取单独核算的组织形式,以免给主业增加负担。对于实行纵向一体化的企业,由于产业价值链上的各环节同时,对外对内经营,根据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实行灵活的混合制结构有利于保持各部分的活力,同时便于控制。对于为共享价值链某环节的横向一体化的公司多采用事业部制,有利于共享资源的统一控制和充分发挥各业务模块的积极性。采用无关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由于主要共享公司的无形资源,所以来用母子公司制有利于降低总部对相关业务的过度干预。
经经营战略略组织结构构
专业化职能制
主副业多元化附有单独核算单位的职能制
限制性相关多元化(纵向一体化)混合结构
非限制性相关多元化(共享价值链某一环节)事业部制
无关多元化母子公司制
三、组织结构与企业人员素质的不相适应风险
人员素质对组织结构设计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在组织结构设计中对人员素质的影响考虑不够会产生较严重的问题。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麦肯锡为实达做的组织结构设计咨询,将实达由原来各产品线独立经营的事业部改为销售资源共享的产品经理制后,由于产品经理主要由原工程人员调整而来,但他们多数不懂营销,不能承担产品线的策划管理之职,而客户经理主要由原销售人员调整而来,他们对其他相关的产品技术缺乏较深入的了解,无法承担为客户提供整合服务的职能,因此组织结构调整后导致经营状况大幅下滑。
人员素质对组织结构的主要影响
(1)集权与分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水平高,管理知识全面,经验丰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则管理权力可较多地下放;反之,则权力应多集中一些。
(2)管理幅度大小。管理者的专业水平、领导经验、组织能力较强,就可以适当地扩大管理幅度;反之,则应缩小管理幅度,以保证管理的有效性。
(3)部门设置的形式。如实行事业部制须有比较全面领导能力的人选担任事业部经理,实行矩阵结构,项目经理人选要求有较高的威信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以适应它责多权少的特点。
(4)定编人数。人员素质高,一人可兼多职,可减少编制,提高效率:人员素质低,则需将复杂的工作分解由多人来完成。
(5)协调机制。员工具有良好的协作风格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协调机制设计上的不足:反之,如果员工本位主义严重,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培训,则部门间必然扯皮不断,工作效率低下,需要加强协调机制的设计。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管理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及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第五条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投资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与项目组成员有不同人员担任,人员之间保证相互独立。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并评判各投资项目;项目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项目筛选、项目立项、项目调研和项目分析报告。
③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明示股权投资过程中各种禁止性行为。
④多重监控和反馈。投资部负责人对项目组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审计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③公司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系统,并通过业务台账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交叉印证,防止出现帐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⑤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强化资产登记保管工作,确保公司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审计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第六条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本公司所担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如有);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收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如有);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项目投资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信息。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二)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三)基金的财务情况;
(四)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五)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七)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八)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九)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一)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十九条基金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频度:
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基金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每半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发生第十七条约定的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90】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
基金应当以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基金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责任: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与投资者、基金业协会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投资者、基金业协会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基金委派代表的责任:
(一)基金委派代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基金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委派代表有责任和义务答复基金关于涉及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基金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投资则、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基金委派代表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基金委派代表指定的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职责。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基金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基金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基金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
给基金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基金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基金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基金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基金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聘请的外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基金信息,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基金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基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基金提供内幕信息的,基金有权予以拒绝。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委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 广泛开展思想动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委自身实际,我委及时召开全体职工动员大会,学习相关文件精神。
为使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龚军为组长,管委会主任蔡强、纪工委书记陶国玉为副组长,管委会副主任尹力、徐昌明、建设中心副主任苏玉军、张科、管芜萌为成员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中组长全面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副组长负责对各项措施的督导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陶国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和检查分析等各项工作。
研究制定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有关工作,全面启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二、扎实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1、梳理职权清单。根据我委工作特点,对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的权力、职责、等进行研究梳理,填写了《行政职权明细表》,并将各项权力运行过程以流程图的方式明确下来。
2、查找评估廉政风险。一是查找廉政风险源,把行使的行政权力纳入风险点查找范围,采取自己找、同事帮、领导提、组织审的工作方法,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查找在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三个方面的廉政风险。二是查找风险点,重点查找个人岗位风险、科室风险和单位风险,分别填写了个人、科室和单位《廉政风险点自查表》。三是评定风险等级,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按照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等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已自查出的各类风险,经办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小组开会审核把关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审核备案。四是研究制定各项廉政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岗位风险提出防控措施后,都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组备案,科室风险在研究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后,并审核备案,针对单位风险,在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后,报纪工委审核。
通过近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基本摸清了我委廉政风险底数,为建立廉政风险预警系统、廉政风险分级管
理和风险动态监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为进一步落实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各项工作任务,20__年下半年工作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如下:
一、加强廉政教育
推进惩防体系构建工作,教育是基础。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党的重大政治任务,要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一要坚持开展一周一课的党课活动,利用每周一上午两小时的时间,组织我委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传达省、市、区的有关文件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二是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廉洁文化建设格局。具体要开展好“五个一”活动:看一次党风廉政教育电教片,上一堂党风廉政教育课,写一篇党风廉政教育体会文章,开一次党风廉政教育座谈会,做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测试题。以“筑惩防大堤,树``新风”为主题,积极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尚。
二、加强制度建设
1、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推进惩防体系构建工作,制度是保障。全面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的精神,根据我委业务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各项制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制定民主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民主会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廉、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制度;重大事项坚持党内协商,共同决策;健全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财务、工程、采购等各项政务党务公开。真正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按制度办事、努力从源头防治腐败问题发生。
2、健全完善源头防治腐败制度
针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深入分析查找容易诱发不廉洁行为、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相关行政、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加强内控约束,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3、严格行政处罚程序
加强处罚款的财务和票据管理,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有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出具的票据一律使用专用公章。
5、规范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规范和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法、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我委事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建设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各项资金,规范各项资金预(结)算、决算管理,要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防腐拒变的能力,完善我委工作惩防体系建设,确保“工程、资金、干部”三个安全。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党内监督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深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积极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运用干部述廉评议、廉政谈话等措施,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深化党务公开,改进和完善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结果的运用,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监督效果。
(二)加强行政监督
要通过群众评议问责、工作督查问责、效能投诉问责等途径,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今年下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二个工作:一是要开展阳光政务行动,深化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确保每项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充分、完整,提高透明度。二要及时查处工作人员在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社会监督
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要实行交易服务公开承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深化政务公开。
四、深化作风建设
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着力营造“党风正、政风清、民风和”的社会环境。
(一)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降低公务支出、降低行政成本”效能建设主题活动,从加强作风建设、加强效能建设、坚持勤俭办事、健全管理机制四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公务接待,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二)开展“服务效能大排查”活动,推行提质、提速、提效和零差错、零违纪、零投诉“三提三零”效能工作法。通过开展单位内部集体查找、个人服务效能自查、互查互评 查找服务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总之,我们继续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明确方向,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黄河新区持续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