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面员工工作程序
1、更换工作服,佩戴工牌,打卡签到;
2、参加班前会,了解公司的规章,信息以及面临的问题;
3、进入工作现场,各部门分配工作;
4、清理自己负责区域的卫生;
5、逐一检查货架,确保整齐,安全;
6、整理货架,确保整齐,安全;
7、准备好足够的购物车,购物篮及相关工具;
8、微笑服务,隔三米向顾客问好;
9、同事之间协调工作,轮换工作;
10、不断整理货架,补充商品;
11、将散放与各区域的商品归回原位;
12、处理破损索赔商品;
13、做好楼面卫生;
14、做好交接班记录;
15、夜班员工,工作分派。
二、商品布置,陈列,销售
1、一般商品的陈列
(1)分类清晰;
(2)价格从高至低顺序排列;
(3)高价商品放在主信道附近;
(4)展示面统一,整齐;
(5)重和易碎商品应尽量放置在下层。
2、新奇商品的布置
(1)整个货架或几个卡板布置同一促销商品;
(2)商品交叉布置;
(3)连续进行为时几周的专销货展销。
3、货架头商品布置
(1)销售量很大的商品;
(2)新奇商品;
(3)销售呈上升趋势的商品;
(4)季节性商品。
4、店内商品补充
(1)将较少卡板上的商品移到较多卡板上;
(2)一种商品快售完,且存货不多,则安排其它商品;
(3)热门商品在收货后应尽快陈列出来;
(4)应尽量节省人力,时间。
5、店面整理
(1)随时保证店面干净,整洁及清晰的面貌;
(2)了解哪些商品已大量销售,哪些已无存货;
(3)哪些商品须添加或调货;
(4)扔掉空箱,整平商品表面一层(先进先出原则);
(5)错置商品的收集。
(2)商品的计算机库存显示为负数,但店内仍有该商品在销售;
(3)商品无销售报告。
6、破损控制
(1)不要将商品扔至垃圾堆或压在卡板下;
(2)扔掉的商品需征得管理人员同意;
(3)严格执行操作流程(验收,陈列,温度,保险)。
一、 工作态度
1. 热情——以热情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对待客户及同事。
2. 勉励——对于本职工作应勤恳、努力、负责。
3. 诚实——作风诚实,反对虚假作风。
4. 服从——员工应服从上级主管人员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5. 整洁——员工应时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二、开关门营业工作
开门营业前的工作:
1.工作区和顾客光顾的营业区的清洁整齐,包括入口处,售货区,收银台,陈列商品,验货区,仓库。
2.设备和设施的工作状态良好,包括照明,空调,设备和固定装置,悬挂的设备牢固。
3.存活的补充,保证售货区货架上的商品充足,整齐。
4.办公区的书面凭证的完整和条理性。
营业结束后的工作:
1.向主管人员汇报设备和设施的损坏并记录,便于及时准确的维修。
2.补充购物袋。
3.确保收款机有足够的小票打印用的纸卷。
4.整理收银台和销售区。
三、员工的行为准则
1.必须穿工作服进入卖场,仪表要端庄。
2.以理服人,理直气和,定位定岗,上班时不集扎堆闲聊,不说笑打闹。
4.待客必须有礼貌,有敬语,说话诚实,帮助挑选,当好顾客参谋,保证顾客满意。
5.个人卫生:外表朴实,干净,整洁,并保持头发清洁。
6.员工只可在非工作时间购物。
7.上班时间不允许打手机,玩手机,听手机音乐。
8.上班时间不允许吃零食。
9.上班时不许偷吃货物,拿货物(如纸箱、塑料桶)。
10.库房若发现偷吃货物(按偷盗处理)。
五、上班时
1.上班时不能随便离开工作岗位。
2.上班时不能与亲朋好友闲聊。
3.员工不允许坐在货物上。
4.员工应当按照部门经理制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遵守的员工将按旷职处理。
5.上半时上厕所不能超过15分钟。
6.上班时不允许睡觉。
7.若发现以上几条轻者罚10元,重者开除。
六、售货员的职责
1.负责商品的缺货登记,摆货,查日期。
2.随时问经理并汇报缺货情况,调查市场变化。
3.及时向经理反映快过期产品。
4.若发现过期产品未及时向经理汇报者,请自动买回。
5.熟识产品,标志,以及自己管理区商品的`基本知识。
6.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防止商品损坏或丢失。
7.严格执行服务规范,严格遵守纪律。
七、收银员
1. 收银员要有一个良好的服务态度,收款迅速,不要你推我让。
2. 收银员买东西要让其他收银员收款,坚决不能自己收款。
3. 收银员家人买东西,请自己回避,让其他收银员收款。
4. 收银员收款时不能与亲朋好友闲谈。
5. 若发现收银员少收款,轻者罚款,重者卡出。
6. 顾客要的货物,要随时登记在要货单。
7. 员工打烂货物自动交款,顾客打烂员工监督交款。
八、卫生
1. 值日人员按时清理卫生。
2. 把卫生间,宿舍卫生打扫干净。
3. 若发现卫生不合格者罚5块。
九、经理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超市的经营管理工作。
2. 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监督全体员工工作。
3. 做一个经营计划和管理目标。
4. 保证在超市遵守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实行服务规范化,提高企业社会效益。
5. 保证超市安全,教育员工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安全意识。
6. 兑现承诺的经济指标,否则按协议处罚。
7. 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8. 负责超市的进货管理工作。
9.负责送货商,厂家进店关(如证件)。
10.负责进货计划,检查售货员商品销售情况。
11.经营的品种类别要齐全,品种丰富。
12.及时了解市场动态,解决进货与价格等问题。
13.负责对员工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考核。
十、安全规则
1.禁止在卖场及其他工作场所吸烟。
2.禁止将任何东西堆放在安全门及安全通道前,以免阻塞。
3.所有员工必须保证自己及同事的安全,对任何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事件要提出警告,严重的应报告部门主管。
4.员工必须熟习本工作区内灭火装置的位置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5.员工应遵守工具的安全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不得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或发电机。
6.禁止员工移动或拆除设备上的安全标识,禁止改装现有设备。
7.员工在各自的岗位区域内应积极参与处理意外事故,并服从统一调度。
8.员工有义务将任何安全事故上报。
1开除者本月没有工资。
2 验货时必须两人验,两个人坚守,两个人签字,并与供应商搬货物,若发现无人搬扣5元,送货票绝对不能重复打票,若发现轻者罚10元重者开除。
3 上班要点名考勤,迟到一次扣10元。
4 下班要关机,若发现为关机者罚10元,严重者开除,
5 收银员若长短款都要赔偿。
1、生鲜个人卫生管理
接触生鲜商品最多的就是我们的员工和顾客,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可以降低生鲜商品受到细菌污染,并可确保生鲜商品鲜度、质量;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包括衣、帽是否穿戴整齐、头发是否掩盖、手部指甲不可过长或有污垢,佩饰不可穿戴以免在做食品加工包装时出现异常,个人皮肤有伤口时必须包扎完好,无个人传染病;在个人卫生习惯,不可吸烟、饮食、随地吐痰、吐口水等,务必要保持干净、卫生,这不仅是维持个人、商品良好卫生习惯也是给于消费者安全卫生保障的认可;在个人上岗前必须要有卫生局检查核格的证明。
2、生鲜处理作业场卫生管理
生鲜作业场为每日工作的场所,作业墙面、天花板、地板的干净、清洁、完善的'排水设施,作业场内不得堆放与作业处理无关的物品,作业场要有良好的照明、空调及作业安全,每月需安排消毒工作,可防止病媒、污垢产生,这些都是每日时时、分分、秒秒必须要谨慎注意。
3、生鲜设备卫生管理
生鲜商品作业场所需的设备,每天应在作业前、后或休息中,将存留于设备上的碎肉、菜屑、鱼鳞等残留物清洗干净,处理刀具、工作台、周转筐、容器、段车等必须每日清洗,每周消毒二次,以减少生鲜商品受到污染。
4、生鲜仓库卫生管理
生鲜仓库是保存生鲜商品的地方,因此仓库堆放时不仅要堆放整齐,且要离墙5公分,离地5公分,可利用栈板来堆放,更须防四害(蚊、蝇、鼠、蟑),冷藏、冷冻温度控制要正常,不可过高或过低。
5、生鲜卖场陈列卫生管理
陈列架的清洁务必到位,冷藏、冷冻库(柜)每天务必检查温度的变与清洁,果菜需贮存冷藏于5℃-8℃,而水产、畜产是贮存于冷藏温度-2℃到0℃,配菜加工贮存于冷藏温度0℃-2℃,熟食热柜在60℃以上,冷冻品在-18℃以下,提供安全、卫生的商品是超市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消费者意识不断增强,产品质量与卫生更应该是企业和门店所坚持的,身为本门店员工,必须要责任到人。
附件一:生鲜区蔬果组的卫生管理规范
清洁卫生的环境可衬托蔬果的鲜度,也可防止不洁环境污染商品,可提升卖场形象,创造良好的营销氛围。这里要强调的是:员工要能做到随手清洁。
蔬果部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操作间、库存区卫生管理
1、操作间墙面无污迹、破损处,地面无积水。加工完毕和营业结束时都要清洗,每月消毒一次。
2、冷藏库内每周都要彻底清扫一次,货物分类码放,冷藏库每月消毒一次。
3、报损商品当日处理,不在库存区、操作间堆积。
4、垃圾随有随清,分类处理,讲求环保。
5、加工设备部门内专用,榨汁机加工完要用沸水清洗,以免残渣存留、腐烂,污染成品。
6、工作台、加工器具每日用热水冲刷、清洗,保持设备干净。
7、安装灭蝇灯,夜间放粘鼠胶。
二、卖场区域管理
1、蔬果陈列架干净无污迹,陈列用具每日营业结束时冲洗干净,以备第二天上货。
2、腐败、变质蔬果随时挑拣,以免滋生腐败菌污染其他商品。
3、称重台下不得堆货,报损商品、无关杂物、废弃价格签不得乱贴乱丢。
三、个人卫生管理
1、操作间、库存区、卖场区域的清洁管理要分配到每一位员工,并督促其按卫生规范要求执行,养成随手清洁的工作习惯。
2、员工着工服上班,工服要干净整洁、无油污、汗渍,工服内穿有袖衬衣。
3、员工也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卖场、库区、操作间吸烟。
4、男员工不留长发,女员工头发要束起,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不化浓妆。
5、不良的卫生习惯极易污染商品。
6、员工要有良好的精神与工作状态。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区财务部及各分店的库存现金要求实行定额管理,库存限额由区财务部及各分店提出计划,报区主管经理及银行审定。一经核定必须严格遵守掌握,不得超过。
三、各分店对当日收入的现金,按要求整理好,由保安人员陪同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如需补充限额时,应向银行另行提取。
四、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
2、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旅差费;
3、一千元以下的各项零星支出;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五、员工持发票或有关单据报销时,须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签字,主管总经理签字,出纳员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结算,并在已付款的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六、出纳员对于失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对于记载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政策、财务制度及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收支不得办理。
七、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账款要日清日结,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八、遵守现金管理纪律:
1、不准白条抵库;
2、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3、不准从销货款中坐支现金;
4、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5、不准利用本单位账户代他单位或个人收取现金;
6、不准把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户;
7、不准因私事借支公款;
8、不准用现金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
9、收款台对当日结账后发生的.长短款,应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九、因公外出人员,经领导批准携带必要的现金,返回单位三日内应主动向财务报账,如有部分手续不完备,仍需先将剩余现金交回财务部,并于五日内报清手续。经批准借支的现金要将借条上账,借款人报账时出纳员开具收据。
十、保管现金的部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门要安装保险锁,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窗户是否关严,保险柜是否锁好后方能离开。
十一、区财务部或稽查部门对下属单位现金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对检查人员应积极提供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发现有违反现金管理问题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理。
十二、出纳员每月向人事部门提供内部人员借款清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
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