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单位的业务收支审批由园长负责或由园长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本园的各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书由园长室与会计人员分别保存。
二、凡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对外收费,一律按照县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此项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如果制止和纠正无效,应当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作出处理。
三、支付申请。任何部门任何人需要购物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填制购物申请单及个人用款单并注明款项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相关证明,报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支付审批。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规定,在预算经费中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
1.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园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
2.大批、大件设备采购、基建维修申报审批程序
(1)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具体操办人提出书面预算计划。
(2)预算计划报校产管理站审批(包括报局审批)。
(3)预算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采购部门。
五、复核支付。出纳岗位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收支项目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超出开支标准和限额,经办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及时予以纠正。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村帐镇代管”制度,使我镇村级财务管理步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本着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规范资金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规定
(一)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其它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
(二)属于镇财政、镇财务室下拨款项,由财政所、财务室直接划拨到经管站的“村集体资金专户”;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居)委会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居)委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付款的,村级报帐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三天之内将现金缴到镇经管站银行帐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费用管理规定
(一)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原则上取消村级招待费。
(二)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于日常开支无法取得票据的,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制定的<会泽县村级会议(接待)费用报销单>,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三、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一)收入
1。直接转帐到村集体资金(经管站)帐户上。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
(二)支出
(三)审批
1、村级自有经费:5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纪检小组审核同意→总支书记审批→交镇经管站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500元—20__元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纪检小组审核同意→总支书记审批→交镇经管站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20__元以上),报帐员填写借款凭证→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出纳支付暂借款→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班子及纪检小组讨论同意→总支书记审核→经管站核实→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帐→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须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召开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总支书记审核,报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四、报帐时限
村级财务报帐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居)委会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全镇各村(居)委会的财务审核结帐日(即: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会报帐员必须把本季度经审核审批的收支单据按时报经管站,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帐。每季度入帐后,各村(居)委会必须对本季度的财务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监督与处罚规定
镇纪委和经管站将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将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一)不按时报帐、对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镇经管站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并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发现有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现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经管站,或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追回流失款项,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并通报批评,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经管站监督进行公开。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基础的工作,在经营过程中,保证企业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同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四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开发期间,企业借入资金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条企业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第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我;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工程款、预付购货款等。
第七条企业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八条企业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九条存货包括各种库存材料(办公耗材、开发经营材料)、库存设备(如暖卫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低值易耗品、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在建开发产品等。
第十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十一条企业领用或发出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采用五五摊销法记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在用的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十三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以上,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不变的各用具物品等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等。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改发生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六条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原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_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_月折旧率
第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发生不均衡的、数额较大的,采用待摊办法。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从开始受益之日起,按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记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规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及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七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销售佣金、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他经费。
〈2〉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告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将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指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支出。
第二十八条待摊或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受益期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年个月。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条商品房、配套设施销售和土地转让,在商品房、配套设施和土地等移交买主,并提交发票结算账单时确认收入实现;代建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并将代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结算账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收入实现;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应付租金,确认收入实现。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三十二条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四条企业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达到注册资金的50%可不再提取。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及有关附表。
第三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变动情况。
一、目的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统一规范财务管理和操作程序,结合餐厅的实际情况,对餐厅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餐厅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三、管理规定
(一)餐厅自购原材料的规定
1、餐厅停止使用给供应商代开收款收据的凭据,支付款项时,应尽力要求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如确实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由供应商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并要求供应商在收款收据或收条上盖章(签字及手印)
2、进仓单必须由保管人(指定专人)、验收人、经办人、餐厅经理签名方可有效。
3、所有自购原材料支付货款时,必须先经过餐厅经理审核后,方能付款。注:两店以上管理则须经过区域经理(或总经理)。
(二)餐厅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
1、餐厅所有开支的费用必须是餐厅维持正常营运确实需要的,不得开支与餐厅无关的费用。
2、餐厅费用开支由餐厅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事前报告总经理(或区域经理),费用开支经审核后,方可给予报销开支。
3、餐厅费用报销时,所有单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餐厅经理签名,总经理(或区域经理)审核。
(三)促销费用的规定
1、所有促销费用的开支必须要有确实可行的促销方案,促销计划方案由餐厅经理提出,报区域经理审核,再由区域经理上报公司企划主管审定,经企划主管审定或餐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2、所有促销活动完成后,必须填写促销活动的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促销方式、促销费用、促销效果、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等。
3、促销费用的权限:小范围的促销活动,总金额在500元认下,由餐厅经理报区域经理(或总经理)审核后,即可执行。超过500元的按本条第1款执行。
(四)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餐厅员工因公出差的费用回餐厅凭票报销。
2、餐费补帖,因公出差,餐费补贴,管理组:20元/人/餐,服务组:10元/人/餐。
3、市内交通费,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得打的士,若遇特殊情况打的士,则需经餐厅经理在先在的士车票背面审批签字,然后按规定程序报销。所有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必须在车票背后注明日期、起讫站点、何事、报销人签名。
(五)交际应酬费开支的规定
1、餐厅经理的交际应酬费用实行先打单后报销政策,每月应控制在200元以内,特殊事项须经区域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2、交际应酬费用的用途:用于与餐厅和餐可有联系的业务往来和活动,协调、理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关系。不得用于餐厅内部的招待。
(六)低值易耗品、用具、用品的购置规定
1、凡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元以内的由管理组申报,餐厅经理审核,即可购买。凡超过100元以上的由餐厅经理申报,区域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2、低值易耗品、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指定人员采购,必须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办理。
(七)餐厅“营业外收入”的规定
1、“营业外收入”的范围:餐厅的废弃物但可作为猪饲料、废纸皮等。不属于“营业外收入”的范围:餐厅每天营业收入的长、短款,物料短缺由责任人赔偿的款项,员工过失的罚款等。
2、所有“营业外收入”的来源资金由餐厅出纳管理。
3、所有“营业外收入”只能用于餐厅的集体活动等员工福利,不能作为其他用途。
4、所有“营业外收入”的集体活动费用由区域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5、所有“营业外收入”的收支存情况必须上报财务部知悉。
(八)其他相关规定
1、餐厅与员工宿舍的水电费用分开结算,今后员工宿舍的水电费用不得在餐厅费用中报支。
2、本制度规定的第一、二条款中,属餐厅的零星采购和零星费用开支所需的款项由餐厅经理向出纳员的备用金中借款(借款限额暂定500元,期限7天),此项借款必须当月结清,不得跨月。区域经理必须对本制度规定的第一、二条款必须及时审核,以确保餐厅正常营运,若因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第一、二条款无法及时到位,造成餐厅不能维持正常营运的,由区域经理负全部责任。
3、员工借款:原则上员工不得在餐厅借款(除特殊情况外)。
4、财务对餐厅的每项经济业务活动,每月须全面稽查一次,若发现有不符合制度规定、不合理的款项支出,有权要求退回,责成有关责任人退回已支付的款项。若发现徇私舞弊现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我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财务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要保持相当的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校预算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赤字预算。
第九条学校收入除财政部门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经费和基建拨款外,财政部门还按工资总额的2.5%拨入福利费,按学校学生人数核拨上级补助收入,另外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预算外收入,其它收入按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条学校将编制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通知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决算根据学校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真实、准确的年度报告。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工资、福利、离退休经费、基建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部门按学生人数拨给学校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它资本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报经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目。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结余应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有计划的偿还,学校不得擅自举新债运行。
第九章核算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账薄,核算学校发生的经济事项。
第三十条报账规定
(一)报账程序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业务的发生,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报账手续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审核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类,否则不予审核入账。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核”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提供财务报表。每月终了应及时对账,定期不定期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账。
(四)其他各种报销凭证反应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外出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30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拖延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所有的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应。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以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三十七条账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由移交人员负责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更换固定资产账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账薄上加盖个人印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1.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以收定支,勤俭办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二、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财务审计工作,重大事项由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财务科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
三、实行预算管理,一切收支列入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年初预算由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预算金额超过50000元,由办党组研究确定。
四、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任何人不得自引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因特殊情况需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必须报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五、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办理,经办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六、因公出差、购物需借公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财务主管主任批准方可借款。借款人在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办理结帐手续,不得拖欠,做到一事一清。
七、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批报制度。
八、财务工作实行职务分离,分工负责,财务印章分开保管,如有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报告。
一、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搞好本单位的会计、资金管理和成本核算,充分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控制职能。
二、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费用开支有计划,有考核、有监督,杜绝不合理开支。
三、实施“双增双节”活动,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四、定期编制、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经常分析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对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做出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根据。
五、搞好会计和成本核算,定期做好与上级机关、外单位业务往来结算、与银行资金结算,做到日清月结,按时编制银行存款未达帐项余额调节表。
六、及时处理固定资产入帐、折旧、调拨、变卖和清理工作,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大修和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分摊工作。
七、负责办事处职工、离退休职工工资的计算发放、日常报销和各类结算工作,执行工资福利待遇和差旅费规定,审核各项费用的报销。
八、协同劳资部门搞好全体职工工资奖金支付审核工作,配合劳资部门搞好工资基金管理,控制不合理的工资支付。
九、经常对财务会计工作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对重点问题向主管部门呈送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