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公司监事会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喜欢。
过去的,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运营情况及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了核查,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工作分述如下: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本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分别是:
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计通过:《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
2、4月20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7月1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法进行管理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内控制度较为健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未发现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师对公司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所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允的。
(一)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募集资金。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发现使用不当的情形;募集资金项目和用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出售资产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向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全年累计发生金额18.04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0.04%;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2、向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采购原料,累计金额1,373.55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00%;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3、向控股股东的股东的子公司新疆燕京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全年累计发生金额584.63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43%;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4、向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销售啤酒,累计金额599.32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0.66%;向其销售原料9.59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00%。该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
5、经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代其行使在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燕京啤酒(赣州)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此交易有利于减少同业竞争,有利于本公司营销战略的科学实施和市场的统一规划管理。
监事会认为:以上关联交易中,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四)监事会对公司核销部分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的会计政策制度,公司拟对部分坏账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坏账共计27笔,金额共计5,860,741.38元,其中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共计5,791,636.22元,度计提坏账准备69,105.16元。本次核销的坏账,影响当期利润69,105.16元。
本次核销的坏账,绝大部分为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甚小,公司将以“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继续保持和落实追索债务的权利和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的部分坏账准备事实清楚,并已证明确实无法收回,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核销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上述处置方案。
四、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五、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披露过盈利预测,不存在差异情况。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在监事会提出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
20_年,监事会将立足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积极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公司持续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
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_年,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各项职责,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为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8次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积极出席股东大会,参与监票工作,保证了广大股东行使合法权益;并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依法依规运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的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审查公司定期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通过了解公司生产经管情况,监督公司依法运作、财务及资金运用等情况,内部控制活动等事项发表了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_年4月1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自己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_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_年4月2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_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_年4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_年5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自己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_年5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四)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_年7月1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自己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_年7月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五)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_年7月13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自己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_年7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六)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_年8月1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摘要》。
(七)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_年10月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_年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_年10月1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八)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_年10月2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_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二、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_年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监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运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各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制度制定与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等均符合法定程序;公司董事会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勤勉工作,依章办事,在履职时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实事求是的,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审核公司财务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照当前的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审核各期财务报告,审阅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财务行为和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部门所编制的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_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对有关事项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三)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及向关联方转让下属物业公司,属于关联交易。监事会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发现内幕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_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各环节并且适应公司管理要求和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规范、完整,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置合理,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20_年,公司监事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支持、配合和促进董事会工作,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同时希望公司在20_年取得更好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20_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一)20_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修订〈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6、《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7、《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_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8、《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0、《20_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_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2、《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3、《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二)20_年7月2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20_年9月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设立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特种气体分公司实施电子特种气体项目的议案》;
2、《修订〈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四)20_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海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全资子公司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五)20_年11月2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电子特种气体分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实施电子特种气体项目的议案》;
2、《修订〈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的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_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计列席了报告期内的5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了3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在此基础上,监事会认为:
20_年,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股东大会决议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并按照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要求切实履行各项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时尽职尽责,能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不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_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应出公司20_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本次年度报告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通过检查公司20_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及审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事项符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3、20_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_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887,485.84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3,474,869.63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3,347,486.9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08,499,911.66元。根据20_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_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20_年12月31日总股本56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56,700,000.00元,不送红股。以公司总股本567,000,000股为基数,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1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6,700,000股。公司期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81,927,294.33元,资本公积为35,292,624.58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规要求,结合公司20_年度盈利情况和后续资金安排,公司20_年度权益分配预案拟为:以20_年12月31日总股本623,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31,185,000.00元,不送红股。
该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20_年度盈利情况和后续资金安排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权益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预案提交20_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监事会通过对公司20_年度报告期内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公司无收购、出售资产的情况。
5、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20_年,公司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与保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6、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通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海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对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业务发展,增强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且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
7、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服务、购买设备的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该关联交易利用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与设备优势,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_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债务重组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9、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_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10、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遵循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并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_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不存在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208.28万元。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9,119.11万元。2022年8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9月7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7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储在相关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内,计划逐步投入承诺投资项目。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十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英科技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报告认为,中英科技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十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英科技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2年度,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地履行了自身的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财务运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职务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4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为: (一)2022年 4月 23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恩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赵璇女士、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的议案》《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2022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 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2022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共 16项议案。
(二)2022年 5月 21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振亚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赵璇女士、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控股孙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2022年 8月 25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振亚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赵璇女士、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共 3项议案。